如今,我们的交流、工作很大程度上都会在网络上进行,甚至一些合同、打款等操作都会通过微信来完成。此番情境下,规章制度也确实应该顺应潮流,将聊天记录纳入合法证据的行列中。
但是,实际推行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实际的困难,比如如何证明真实性等。所以到现在,这一点也还未进入到具体的明文条例中。
而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先走了这一步。
7 月 18 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其中重要的一项改变,就是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拓宽,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也就是说,现在微信、QQ、支付宝等具备通信功能的 App 所产生的聊天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了。
理论上,聊天记录是完全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表示了“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而微信聊天记录等则毫无疑问属于电子数据这一类别。
南沙区法院也给出了一组数据,电子证据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是微信证据,占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的 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分别占 14%,支付宝和 QQ 共占约 7%。在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类纠纷中,也出现电子合同这一新的证据类型。可以说,推进聊天记录成为证据,是势在必行的一件事。
但理论是一回事,实际推行就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原因很简单,聊天记录实在是太容易伪造了。
法律层面上,有效的证据需要符合“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首先,客观性上,这可能也是聊天记录要作为证据可能会遇到的最大的问题。
微信虽然一直在推广实名制,但依然有泛滥的小号,没有绑定手机号和身份证号。换个头像和 ID,人人都可以是马化腾。之前,那张 PS 的马化腾回应《腾讯没有梦想》的截图,就骗过了众多媒体和网友。
甚至有成本更低的方法,就是“聊天记录”生成器。这种情况下,聊天记录难免会有伪证的风险。
第二,就是关联性。如今微信的删除是没有显示的,难免出现断章取义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比对双方的记录得出结果,但是我们都知道微信的聊天记录实际上是不会有备份的,也不会同步,有可能就会出现查无对证的情况。
第三,合法性。这个就需要证明聊天记录合理、有效,是确实发生的,并且双方都承认的。
对此,南沙区法院表示,为保证聊天记录证据的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虎嗅作者林华,同时也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他表示现在离婚、借贷、买卖类民事纠纷经常会有短信、微信证据,现在也有被采纳的案例。
而关于真实性的判断,他表示最好的办法,是从 App 端直接打开而不是截图,之后再进行双方的比对,这样能最大程度上降低造假的可能。而如果双方身份的真实性等没法证明,那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很大概率上是不会被法院所接受的。
可见的趋势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作为证据在未来肯定是常规化操作,而执法部门未来的工作就是将其体系化,比如引入专业技术,建立专业的鉴别部门以及举证标准等。
但这些是执法部门的事,我们要做的就是谨慎言行,闷声发大财才是最好的。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