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签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的十大细节)

查验对方身份签订购房合同之前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要明确商品房真正的产权人是谁,它是购房合同的主体。审查有效证书,商品房预售和销售必须应当具备“五证”,确保买卖安全,除了具备上述“五证”之外,法律规定,被查封、被抵押和已销售而未经原买受人同意的商品房是不能销售的,否则,买受人则面临巨大的风险,直至财房两空。约定定金规则,目前商品房买卖的通常做法是购房人买房时先签订认购书并且支付定金,然后才签订购房合同。

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签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的十大细节)

由于购房人事前没看到合同,在签约与不签约之间陷入两难境地,不知道到底该不该签。

在审查购房合同,确认没有问题之后才交定金,不签认购书,直接签订购房合同同时支付定金,在认购书中写明如果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不成,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退还定金。

买房签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注意事项

,个人购步骤又有那些?个人在购房中,大体上分三个阶段。 第一,购房前的准备,购房者首先应该慎重的选择一个物业的项目,就是你准备购买什么样的房子,首先应该考虑它本身所处的地理位置、户型以及它周边的环境,非常重要的一点应该对开发商的资信进行一个了解,就是说在购房前购房者应该对你选择的物业项目有一些最基本的了解。这些基本的了解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对开发商的资信进行了解。后面我会讲开发商的资信应该从哪几个方面讲。 第二,签订认购书和商品买卖合同,这里包括签订补充条款。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和商品买卖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到查验五证,我后面会讲什么叫五证。交付定金,签订认定书,选择付款的方式,签订商品房买卖的合同,再交付购房款,办理销售或者叫预售登记,这是购房中的第二个阶段。 第三,交房和办理产权登记,就是开发商在办理完登记后,签收“两书”,接受物业,申领产权证。 买房合同的签订应注意以下问题:五证,一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
五证那么怎么样看待“五证”?交给您一种方法,这五证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两种要核发,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就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回答

、看清合同主体买房子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合同主体指的是买卖双方,购房者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时候,楼盘的开发商和投资商不是同一个公司,而购房者应该跟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才对。另外有时代表开发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这种情况,购房者需要看对方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无效,无论谁签字都需要盖上公司的公章。2、注意看土地性质购房合同中还应该有对购房者所选购的房屋的具体情况的介绍,比如房屋面积、位置、成交价格等等。其中需要购房者注意的是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目前法律只规定了住宅用地到期自动续期,而如果房屋所在的土地是商业、工业用地请多留心,因为这还关系到以后水电气等费用的缴纳价格。3、关于贷款的约定由于购买新房的时候,很多事情都有开发商这边的工作人员帮忙代办,申请贷款的时候,工作人员也会从中参谋,所以有的购房者就觉得申请银行贷款肯定没问题。但如果购房者不能确定自己能否贷款,那么就要注意购房合同中关于贷款不成的相关约定。为避免违约,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可以约定在己方不能贷款时,己方可以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返还定金。4、关于物业的约定购房者入住房屋之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如何,对购房者今后的生活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小区的物业不合格,那么居住以来就会特别的闹心。而购房合同中通常也会有关于物业公司的信息,购房者可以了解一下物业公司的声誉,而物业合同中的很多约定,也要仔细阅读。5、注意空白条款存在空白条款的购房合同千万不要随便签,如果购房者在看购房合同的时候发现这种问题,可以果断拒绝签约,因为谁也不知道开发商后期会在合同上添加什么内容。

6、注意交房的约定房屋交接也是购买房屋的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购房合同中的交房条件、时间应该明确到具体哪一天,以免开发商逾期交房还找接口。交房之前购房者必须要先验房,合同中约定的各种交房条件,一定要明确。而在验收房屋的时候,开发商必须提供单体验收、综合验收还是竣工验收备案,还有消防验收等相关手续。

签购房合同需要注意事项。

1、尽量找有买房经验的朋友和你一起去签合同:买房的时候根本没时间去看合同,因为合同有很厚的一本。如果一个个字去看。可能很少人有这种耐心!所以很容易贝开发商钻空子!找买过房子的朋友一起去。这样可以找着重点看。也避免一个人紧张!

2、退房协议要看仔细:在买房贷款下发过程中,有的时候会出现很多争议!而且特别是购买期房!在房屋建设当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所以退房协议那一栏需要看看开发商是怎么规定的!

3、交房标准、交房时间需要看仔细:交房标准需要看看合同上面是否又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因为这是作为以后收房的最重要的依据!而且还需要看看交房时间如果超过。开发商会做出什么赔偿!

4、赠送面积的猫腻:有的房子会以赠送面积做销售卖点!可是有的童鞋收房的时候就发现实际面积比宣传的时候要小很多。小编买房的开发商就是。说是赠送19平。加上原有的104。总共面积就有123平!除开公摊最少也有100多平!可是实地测量只有85平。然后合同上面有出现了赠送的猫腻!这种时候就等于有理都说不清了。

在买房子时候签合同大家一定要注意方法,要看仔细,避免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上做手脚,影响了自己的权益。买房子对于一个家庭来讲是相对很大的事情了,所以一定要留意一些相关的事情,要注意具体的买房技巧,注意买房的一些陷阱,可以在网上多了解一些买房的相关知识。

购买一套商品房对普通人来说是一件既要花费大量积蓄、又要费心劳神的大事,因购买商品房而发生的纠纷更是困饶购房者的一大烦心事。因此,在购买前了解商品房的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能够对纠纷的产生起到良好的防范作用。目前,商品房销售分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两种,现在试分析购买预售的商品房应注意哪些事项。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商品房的工程尚未竣工前,将正在施工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买者,购买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在合同约定的未来一定时间拥有现房的房地产买卖行为。 购买者在购买预售的商品房时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一、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应具备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作出以下规定: 1、已经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预售的前提条件,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房屋是非法建筑。购买者要在购买前要求验证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以确保该房屋的合法性。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项规定是房屋开工建设的前提,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其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 3、按照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此规定是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稳定性和如期交房,避免开发商过分依赖预售款从事项目开发,防止无法如期交房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在本市开发房地产的企业应到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取得该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地产预售的活动置于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之下,从而保证商品房预售的合法性。 二、了解商品房预售合同基本的内容 1、主体。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写明双方的名称地址等。 2、预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预售合同应明确记载预售的商品房的所在地区、座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房屋竣工交付日期及附房屋平面图等。 3、面积。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应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并明确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还是其他面积。 4、价款。即预售商品房的价金,包括单价和总价,如每平方米多少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实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 5、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逾期交房的免则条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于一定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交房期限可以合理顺延。 6、房屋使用性质。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生产用房或其他。 7、违约责任。包括购房一方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责任和预售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房的责任。 8、房地产权属登记义务。 9、物业管理条款。 10、纠纷解决方式。如选择诉讼还是仲裁。 11、其他条款或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下面说说购买现房应注意的事项: 一、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的条件 2001年4月4日,建设部发布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当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也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