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标准,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房屋维修基金标准,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下发了《宜昌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宜市房规[2010]3号)。

房屋维修基金标准,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说,《通知》就调整城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了明确:一是自2010年10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含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买卖合同的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暂定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的8%。

二是根据本市城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测算,城区商品房购房业主按下列数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建筑物层数为6层及以下的每平方米交存65元;(二)建筑物层数为7至17层的每平方米交存92元;(三)建筑物层数为18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交存1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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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基金按什么标准收取

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扩展资料:

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条件:

维修基金可以在住宅共用部位、住宅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情况下使用。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维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请过程较为复杂。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房屋维修基金

2019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什么

维修资金是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其中,没有电梯的房屋,业主按35元/㎡交存;有电梯的房屋,按65元/㎡交存。

维修资金使用以后,如果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的30%,业主要续交,数额不应少于业主首次交存的标准。

对于二手房,业主可以与购房者协商解决。二手房业主可以把已经交纳的房屋维修资金无偿顺延给购房者,也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但是不能超过当时交纳的金额。

《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应当在办理合同备案前交。

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证后要及时到房管局维修资金窗口办理小区及楼栋的信息登记。

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天内要交存维修资金。若委托开发商代交,则开发商应该在收到维修资金30天内存到维修资金专户。

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多少

契税标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缴1.5%,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缴1%。个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暂按照成交价格的1%征收契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由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调整为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