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的安祖;伪造的安祖赛弗

您好伪造的安祖!

伪造的安祖;伪造的安祖赛弗

首先纠正一个观点:真实签名并不是判断遗嘱真伪的唯一依据。只要遗嘱中涉及到些许伪造、篡改的成分,遗嘱均视同无效。因此,如果遗嘱是伪造的,跟签名的真假没有绝对关系。

伪造的安祖;伪造的安祖赛弗

一旦发现遗嘱是伪造,伪造人会视同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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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伪造”这个词涉及面有点广。就题主这个问题,我们换个角度:哪些情况会涉嫌伪造、导致遗嘱无效?如果发现伪造,应该怎么处理?

遗嘱无效的主要判定条件这里我们不探讨书写内容的问题,主要是围绕着“伪造”这个词语,介绍一下无效的主要情况:

1.并非遗嘱订立人真实意思。

这里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遗嘱订立人本身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例如,订立人老年痴呆、精神存在问题。这种情况下,不符合订立遗嘱的最基本条件。

第二,遗嘱不是订立人自己的意思,被别人诱使、胁迫。

这两种情况导致的结果很可能是:威胁或者趁着订立人头脑不清醒的时候,让订立人写了一份遗嘱,然后签上名。

2.骗取订立人的签名。

在订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找人代写了一份、或者直接打印一份,最后“骗取”了订立人的签名。

从形式上,这属于代书遗嘱或者打印遗嘱。

代书遗嘱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必须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见证(其中一人代书)。如果是这种情况,见证人是要承担责任的,而涉嫌伪造的情况,要么就是见证人伙同作弊,要么就是见证人也被骗了。不管是那种情况,均会导致遗嘱无效。

打印遗嘱不是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合法形式。即便是打印遗嘱,也要求是由订立人自行输入、自行打印、自行签名,同样需要有见证人作为证明。因此,判断的原理同上。

对于这种情况,可以从订立遗嘱的过程证据入手,证明遗嘱无效。

3.篡改订立人遗嘱。

当订立人写完遗嘱之后,其他人背着订立人对内容做了修改。这种情况下,就需要:

(1)订立人当初书写遗嘱的原件证据,例如录音录像、拍照、人证。

(2)笔迹鉴定。书写笔迹对比,这需要由司法鉴定机关识别。

经过确认篡改的遗嘱,依然视同“伪造”。

如果确认是伪造,应该如何处理?这里涉及到“伪造”的程度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第七条中明确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也就是说,视同情节严重程度,伪造遗嘱的人,丧失继承。

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4条中指出: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此外,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除上述之外,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从相关法条规定上做出的说明。但是,还有一个注意点需要提及:

在实际判例中,如何界定“伪造的严重程度”,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弹性的,也就是说某些情况下是依靠法院的“自有裁量”、手松手紧的问题。这个无法给出唯一的答案。

有哪些著名的历史照片是伪造、修改或摆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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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周总理、朱德委员长机场的合影,在7、80年代几乎家家都有,人们无限热爱和怀念三位伟人。其实,这张照片也是经过剪辑修改过了,当时在毛主席的身边,还有一位伟人,就是国家主席刘少奇。

1964年11月5日,周恩来总理率中国代表团参加苏联十月革命47周年庆典,于11月13日乘飞机返回北京,当时党和国家领导人毛主席、刘少奇、朱德、董必武等到机场迎接,少先队员向周总理献上了一束鲜花,周恩来总理捧着鲜花与毛主席、刘少奇、朱德一起开心地交谈,摄影师不失时机地抓拍了这永恒的瞬间,这张照片也是四位伟人的最后一张珍贵的合影。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刘少奇受到错误的批判,并遭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政治陷害和人身摧残,给他定性为“叛徒、内奸、工贼”,决定把刘少奇永远开除出党,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1969年11月12日,刘少奇在河南开封含冤逝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0年2月23~29日,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经过讨论,全会通过了《关于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5月17日,为刘少奇同志举行了隆重的追悼大会,彻底推倒了强加在刘少奇同志身上的种种罪名,郑重地为他平反昭雪,恢复名誉。

今天我们看到的伟大领袖毛主席、刘少奇、周恩来、朱德的合影成了珍贵的、永恒地记忆和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