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二胎政策新动向(单独放开二胎政策是哪一年)

  再婚单独二胎政策如下单独二胎政策新动向:

单独二胎政策新动向(单独放开二胎政策是哪一年)

1、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2、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根据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济南单独二胎政策有哪些规定呢?

  根据我省规定,须同时具备的适用条件及界定原则为: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独生子女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无子女的夫妻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夫妻生育子女中唯一存活的,且已死亡的其他子女均未曾生育;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查找不到兄弟姐妹的;夫妻唯一子女,夫妻离婚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唯一子女,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又合法收养残疾儿童的原子女。
  

  户籍要求夫妻有一方户籍在济就可申请

  记者获悉,两种情况下夫妻可以在我市办理(或接受委托办理)生育证:女方户籍在我市的夫妻;女方户籍在外市,男方户籍在我市,女方计划生育信息属于我市管理的夫妻。

  女方户籍在我市的,可由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所属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其中,女方户籍地与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地不一致的,原则上采取委托的方式,优先由女方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地(男方户籍地或女方单位属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所属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女方户籍在外市,男方户籍在我市,女方计划生育信息属于我市管理的,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由女方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地(男方户籍地或女方单位属地)的乡(镇、街道)受理,所属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同时记者获悉,为方便群众,凡是外市委托我市办理,或者我市内部县(市)区之间相互委托的,不再要求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我市委托外市办理的,按照外市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奖励:

  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