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行怎么扣分和罚款(逆行怎么扣分和罚款多少)

  原標題:《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5月1日起施行 違反新規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昨天下午,市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通氣會,介紹即將於5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關情況。

  據介紹,《條例》增設多項全新的非機動車通行規定,如駕駛和乘坐電動自行車時均應佩戴安全頭盔﹔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夜間應當開啟照明裝置﹔駕駛非機動車不得牽引動物等等。公安機關將繼續重點查處非機動車“闖紅燈”“逆向行駛”等易致禍違法行為,通過“嚴執法”來“除隱患”。

  快遞、外賣應懸挂專用號牌

  據統計,2020年本市涉及非機動車交通事故的亡人數佔交通事故亡人總數的60%,非機動車交通安全形勢依然嚴峻。為了規范非機動車駕駛行為,回應廣大市民對加強非機動車安全管理的呼聲,為騎車一族通行提供更加安全、有序、便利的交通環境,《條例》經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今年5月1日實施。

  據悉,《條例》主要的新增變化主要包括五個方面(詳情見制圖)。同時,《條例》還明確,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網約配送活動時,應當駕駛懸挂專用號牌的車輛。

  多方參與、齊抓共管

  據介紹,《條例》聚焦非機動車安全問題,旨在預防和減少非機動車安全事故。公安機關將以《條例》規定為抓手,繼續重點查處非機動車“闖紅燈”“逆向行駛”等易致禍違法行為,通過“嚴執法”來“除隱患”。同時,對於違反《條例》新增規定的,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加強釋法說理,用足用好宣傳教育手段,引導群眾自覺尊法學法用法守法。

  構建非機動車安全協同共治格局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涉及諸多環節和領域,需要多方參與、齊抓共管。《條例》規定,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條例》,並負責非機動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負責非機動車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停放、充電的監督管理﹔交通、道路運輸部門負責非機動車交通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交通、道路運輸、郵政、商務、市場監管部門分別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快遞、外賣等新興行業落實非機動車安全管理責任的指導和監督。

  此外,《條例》還明確了行業的引導義務、細化了企業的主體責任並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努力推動“政府主導、行業配合、企業自律、公眾參與”的非機動車安全協同共治格局。

  熱點問答

  Q1:此次《條例》中規定了“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佩戴安全頭盔”,為何會增設這一條規定?接下來公安機關將如何推進落實此項工作?

  答:佩戴安全頭盔,可以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有效減輕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據統計,在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死亡事故中,約有80%為顱腦損傷致死﹔有關研究也表明,正確佩戴安全頭盔能夠將交通事故死亡風險降低60%至70%,對保護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條例》實施后,公安機關將積極開展相關宣傳告知和執法管理工作:一是加大宣傳告知。二是嚴格規范執法。公安機關將依據《條例》規定,嚴格查處騎乘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三是推動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公安機關將會同市自行車行業協會、市銀保監局、保險行業等聯合開展“買電動自行車送頭盔”、“買保險送頭盔”等活動,為推動騎乘電動自行車佩戴安全頭盔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Q2:能否就快遞、外賣非機動車監管平台,再作一些介紹?

  答:《條例》第三十二條明確,“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網約配送活動的快遞企業、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和其他相關企業,應當將車輛、駕駛人信息和違法車輛配送時間、路線等與交通安全管理相關的信息接入公安機關非機動車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為此,公安機關積極探索信息化監管新模式,牽頭相關行業協會建立了快遞、外賣非機動車監管平台,推動快遞、外賣企業將車輛、駕駛人等信息全量接入,並依托平台加強對快遞、外賣企業履行交通安全主體責任的監管。公安機關將通過推進快遞、外賣非機動車監管平台建設工作,督促企業全量接入車輛、駕駛人信息,實現數據聯通、騎手違法信息及時推送,並不斷提升平台使用的便捷性及服務能力,方便騎手線上辦理違法處理等交管業務。

  Q3:《條例》中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和充電方面的消防安全此作了哪些規定?對於違反規定的行為怎麼處理,有何法律后果?

  答:《條例》中明確了以下內容:一是明令“禁止電動自行車在建筑物首層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樓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區域停放、充電”。同時明確了具體違法行為查處程序。

  二是增設了電動自行車在人員密集場所室內區域違規停放、充電的法律責任和執法主體,規定“電動自行車在人員密集場所室內區域違規停放、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人員密集場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責編:嚴遠、軒召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