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了解,以聘用教师为名要求开具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属于自设条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州市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是依据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十二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等规定开展的,遵循“依规出具”的原则而并非“依需出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出具。教育部已明文取消取得教育资格和入职提交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一是取消了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规定,改为要求政府部门核查[参考《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第十二条]。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公安机关与教育部门已建立了职业准入查询机制,开展部门间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核查工作。教育机构以聘请教师为由要求个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属于自设门槛,公安机关不予支持。请您予以理解。(广东省广州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