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注丨新政下发票规范管理
据悉,根据国税总局的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人开具企业发票,还需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这也就意味着,过去只填写企业名称就能发票的时代即将终结。而这一新规,也被业界称为是“史上最严发票令”。按照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公告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问题——发票的明细要具体到什么程度才合格呢?开具发票时记不住税号怎么办?能不能在发票上直接填写单位员工个人的名字使用呢?哪几种个人抬头的票据符合规范呢?别急,小编这就带你去了解一下!
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二、哪些发票不能报销
1、收到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购买方单位名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2、收到一张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没有具体明细。
3、收到一张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开票系统打印出来的,而是销售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
4、收到一份培训会议报销单。有培训会议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酒店系统打印出来的,而是会议承办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
5、去超市购物时,发票实际采购内容是月饼、水果等,但去服务中心开发票时,将发要内容开具为办公用品等(改变商品名称开票)。
6、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安排,接受乙方开具的发票。(接受第三方开发票)。
7、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票(完全虚开发票)。
三、最新发票使用要求
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2、发票内容必须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
3、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例如:在商场买了几文件夹,几本笔记本,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数量都打印出来。
4、开具培训会议清单,必须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接受系统外开具的清单。
四、最新发票其他使用规范
发票明细要具体到什么程度才合适?
根据规定,今后即便确实是购买了办公用品,也不能再按这种大类开具发票,而是要细化到购物明细。比如在商场买了几支铅笔,那么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都打印出来。商场所有预付费的储值卡都将明确开具为“预付费卡”项目,即便餐饮储值卡日后的确是用于餐饮也不能直接开成“餐饮”。以往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购物方的税号、电话等基本信息可填可不填,今后这些项目也必须填写完整、正确。
开具发票时记不住税号怎么办?
据了解,目前新版支付宝、微信等都已增加了“扫码开票”的功能,只需要在支付宝“发票管家”应用,或微信“发票小助手”小程序内保存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并在支持扫码开票功能的商家处扫二维码即可快速开出纸质或电子发票。
发票上直接填写单位员工个人的名字使用可以吗?
北京市国税局的相关人士表示,对于个人抬头的票据,只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就可以在税前扣除,除非税法有特殊规定的。但对于个别商家提出的开具个人抬头的发票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的要求,消费者是可以拒绝的,税法规定中没有这一要求。
哪几种个人抬头的票据符合规范呢?
目前符合规范的几种个人抬头的票据包括:医药费单据;机票、火车票和出差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保险费;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因公出差的个人抬头的签证费财政收据等。
五、有问有答
问题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呢?
答:16号公告中“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这种表述就是强制的意思。
问题二:发票上要填写税号了,那其他栏目如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写?
答: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问题三:我们是事业单位,索取发票也要提供税号吗?
答:16号公告针对的是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政府和事业单位没有明确。出于谨慎原则,建议事业单位有税号的还是要写一下。
问题四:增值税普通发票本来就不能抵扣,不存在不能计税,不能退税、不能抵免的问题啊,“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这句话是不是描述有错?
答:餐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税款,但是合理范围内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即使是超出规定范围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了总要报账的,按规定缴纳25%或者15%的企业所得税,报账时也是需要发票等税收凭证的。
所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这句话并没有错。
问题五:我们是蔬菜店,我以前开票就是蔬菜或者粮油。现在这个规定出来,以后我怎么开票?一根葱?一袋食盐??
答:16号公告的出台,主要是针对电商时代,很多企业在网上销售,开具发票的摘要品类是事先预设的,由消费者自行选择,比如“”办公用品”、“材料一批”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这是一个漏洞。税务机关强调:企业必须确保销售系统与增值税发票开具内容之间保持一致,不能让消费者自行变更品类。
国家税务机关早就制定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该规范明确了4000多个销售产品和服务的明细。企业开具发票应按该规范填写,销售什么开具什么,并适用标准、规范的摘要名称。
问题六:我们的业务是真实的办公用品,只是没有开的那么细致,我有出库单做账,金额和发票都是一致的,我税交够了,有必要开得那么细致吗?
或者:我另外用电子表格打了明细,只是没从开票系统打,这样也不可以吗?
答:按照真实业务开具发票内容是应该做的,如果不这么做就是“虚开发票”!
不管是内控管理还是从税务管理角度来理解,不管金额大小,办公费都应该开具清单。数量少就直接在发票上列明具体品名,如胶水、回形针、订书机等;数量多就附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单必须从税控系统出具!
问题七:那以后发票都不可以写“办公用品”了吗?
答:16号公告针对的是笼统开票行为,比如“”办公用品”、“材料一批”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但并不是说“办公用品”发票就一定不能再开了。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
问题八:那么可以开具“礼品”发票吗?
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并没有“礼品”这个类别,企业卖什么必须开具什么,不能笼统写“礼品”。例如礼品是红酒、茶叶、笔等,就如实开具。
问题九:那么中秋节采购月饼应该怎么开发票?
答: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没有单独的一个细目叫做月饼,月饼属于“焙烤食品”下属的一个细目,叫做“糕点”,该糕点包括了各种各样的糕点,如:西式糕点、月饼、西式蛋糕、西式素点心、西式包馅点心、烘烤糕点、油炸糕点、水蒸糕点、熟粉糕点等。
问题十:采购香烟应该怎么开发票?
答: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烟草制品”下属有以下细目:复烤烟叶、片烟、烟梗、卷烟(甲类卷烟、乙类卷烟)、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雪茄烟(烟草制的雪茄烟、烟草代用品制的雪茄烟)、烟丝。
一般人去商店买烟,应该是买卷烟或者雪茄烟,因此,发票应开具“卷烟”或者“雪茄烟”,而不是食品或者办公用品等。
问题十一:如果在7月份报销的单据里面,有6月份开具的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在7月份作为税收凭证吗?
答:可以的。
以开票日期为准,开票日期为7月1日之后的,必须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
问题十二:我手头有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如何查验真伪?
答: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真平台】,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线查验。
来源:网络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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