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什么时候开始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什么时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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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71年就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了,但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并写入宪法是1982年。

计划生育政策什么时候开始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什么时候开始

20世纪60年代初的三年自然灾害以后,我国人口增长经历了建国后的第二次出生高峰期。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当时总人口已接近7亿。人口这种盲目增长的态势引起了政府的再一次关注。

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强调:“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步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制定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

1964年,成立了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些地区也相应成立了类似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尤其是在城市地区先后建立了计划生育组织机构,这也是我国建立相应组织机构来推广节制生育工作的尝试。

20世纪70年代,在周恩来总理的大力倡导下,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国城乡全面展开,并明确提出了力争在“四五”期间将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千分之十左右,农村降到千分之十五以内,这也是首次在政府正式文件中提出了人口控制目标。

1973年12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全国第一次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会上提出“晚、稀、少”的生育政策。1972年,政府提出了“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战略思想。

1980年9月,国务院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指出:“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长率尽快控制住”。

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党团员带头执行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次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就是我们的人口政策。”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确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同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确立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走上了依法行政的道路。

从1990年之后,各项人口普查显示,中国人口的总和生育率出现了锐减,大大低于2.1的世代更替水平,直至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

2010年的第六次人口普查使得生育政策调整的急迫性被全社会所接受。根据这次普查,中国人口已经出现结构性扭曲,老龄化程度严重并且在加速中,0~14岁的少儿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连年下降,已经处于严重少子化水平。

同时,性别失衡严重,适婚男性人口比女性人口多出上千万。2012年起,劳动年龄人口连续三年净减少更敲响了人口警钟。

此后,中国生育政策调整的步伐明显加快。2014年1月至6月,全国各省陆续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公布,一对夫妻可生两个孩子。

扩展资料: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演变是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生育政策内容的变化。实行计划生育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它以消除人口增殖上的无政府状态为中心内容。

这一政策由50年代中期开始酝酿,经过多次反复,到80年代初期在内容和措施上基本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级,计划生育政策的提出与形成(50年代中期—60年代末期)。这一时期主要以节育技术政策为中心内容。

1953年3月,中国政府发出《关于控制人口的指示》,指出“节制生育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生活的一项政策问题,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国家、家庭和新生一代的利益,我们党是赞成适当地节制生育的。”

在政策措施上,这一时期成立了中央计划生育办公室及地方相应机构;积极开展对节育技术干部的培训;避孕药具也逐渐由市场放开销售发展到免费供应。

第二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形成与发展(70年代初—70年代末)。这一时期主要以“晚、稀、少”政策为中心内容。

1965年,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总结山东省文登县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晚、稀、少”政策,197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行,并在婚龄,生育间隔和生育量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要求。1978年,五届人大通过的新宪法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把计划生育肯定了下来。

第三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与完善(70年代末至今)。这一时期主要以“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政策为中心内容。

因此,人口政策的基本内容更加完善,人口政策的基本要求更加明确,而且人口政策的重要性被提到空前的高度,人口政策的实施具有了完备的组织、计划和措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