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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通常会涉及到房产分割问题,其中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况较为普遍,这种情况的房产应该怎么分呢?

一、处理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双方协商。

根据列举出来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这种情况首先把处理权交给当事人双方,和为贵嘛,能协商下来定分止争最好不过。如果不能协商处理怎么办呢?

2、协商不能。

第二款说了: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那么问题来了,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怎么确定?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计算方法,在审判实践中不同法院的法官观点也不尽相同,计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出了一个计算公式,为各地人民法院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方法。

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

不动产增值率=不动产现价÷不动产成本。

不动产成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结婚时购买不动产的不动产成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其他费用

结婚前购买不动产的不动产成本=结婚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其他费用

举例说明:

甲男2004年购房一套,当时价格18万元,甲男首付8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甲男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2008年甲男与乙女结婚,房屋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10万元将贷款清偿完毕,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3万元。2012年离婚时房屋现值90万元。

计算步骤:

第一步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不动产增值率=不动产现价÷(结婚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其他费用)=90÷(41+3+1)=200%;

第二步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10×200%=20万元。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为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产归甲男所有,甲男应支付给乙女10万元补偿款。

二、其他考量因素

1、照顾原则: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补偿原则:补偿对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一方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赔偿原则:因法定重大故错向无过错方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财产分割需要考量的因素非常多,具体怎么分割共同财产往往不是通过一个公式就能直接计算出结果的,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既要以法律为准绳,又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运用自由裁量,相对公平合理的去处理双方发生的纠纷,最大程度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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