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制度是怎么规定的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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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薪年休假是按职工工龄累计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不要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一年以上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意味着职工能证明到新单位入职前已经连续工作12个月的,即可享受带薪年假,而并不要求在新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新单位当年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该如何享受带薪年休假呢?计算方式如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年休假可以在当年休完,也可因工作情况安排跨年度休,但需征得职工同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4、企业可以不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当年如果已经休年休假,后出现了上述第(2)至(5)种情形了,该职工一下年度则不能再休年休假。

5、职工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向职工支付当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6、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方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如果企业安排了职工休带薪年休假的,企业仍需按职工当年年休假天数支付工资;如果企业当年未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企业另需根据年休假天数、日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200%的年休假工资。

不是300%日工资的原因在于,企业虽未安排职工休年假,但平时发放了在未休年休假工作期间工资,只需补发剩余200%的年休假工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7、不能包含在年休假中的其他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劳动法对年假如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