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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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犯罪行为,应受刑法处罚。

一、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刑法》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未受刑事处罚的,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改正;必要时,依法开展专项矫治教育。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砸、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盗窃公私财物的,除责令退赔外,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应侧重于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危害他人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破坏人体组织完整性,二是损害人体器官功能。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会造成暂时的疼痛或轻微的神经刺激,不会危害人体健康。当然,殴打不危害人体健康也不是绝对的,只是相对的。比如打一个人的鼻子可能会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也可能造成皮肤损伤。但这种行为不是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处理,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有时候殴打和伤害在外表和后果上没有区别。比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的疼痛、皮外伤和皮下出血,有时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呢?如果不能只以后果为标准,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故意伤害罪是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的结果,而一般的殴打行为是不造成任何伤害的行为。而是要符合整个案件,考察主客观因素,看行为人是否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否是故意伤害他人,还是仅仅出于殴打的一般故意而意外致人伤亡。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任何以拳打脚踢造成后果的行为都不能视为故意伤害。

2.区分标准b

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注意轻伤与轻微伤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必须以对被害人造成伤害为前提。本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只在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了一种“重伤”的情形,第一款实际上是指故意伤害造成的轻伤情形。有人认为不符合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重伤标准的伤害程度为轻伤;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人体的伤害除了重伤还包括轻伤和轻伤。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不包括轻伤。一般来说,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该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因此,区分轻伤和轻伤具有重要意义。轻伤与轻伤的区分应基于以下原则:任何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在受伤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无危险,或治疗后仅轻微降低劳动能力的,为轻伤;任何只引起机体暂时性轻微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可自行修复的损伤,都是轻微损伤(皮肤擦伤、剥脱、小范围皮下血肿和一些极轻微骨折等)。).轻伤和轻伤区别的一个主要标志就是能否被线路修复。一般来说,轻伤不需要特殊的手术治疗,人体可以通过自身的代偿功能来恢复,或者只需要采取简单的医疗措施和护理就可以很快治愈。然而,轻度损伤通常需要特殊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否则,损伤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并发症和后遗症。

(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利,而故意杀人罪一般容易区分,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然而,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很难区分。两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客观上都造成被害人死亡。二是故意伤害和杀人未遂。主观上两者都属于故意犯罪,但客观上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

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伤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很痛

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四)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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