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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范围所有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按年计算折旧。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3月15日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到期,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海南自贸港设立的企业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计入当期的成本,不计算不同年度的折旧摊销。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三、享受一次扣除政策时应当关注的要点
1、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如果您不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则在接下来的几年内不得更改。
2.如果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能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3.企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并填写相应的所得税申报表表格和栏目,无需备案,但需保留以下材料备查:
(1)固定资产购置时间数据(如货币形式的购买固定资产发票、分期付款或赊销购买固定资产到货时间说明、自建固定资产决算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会计凭证;
(3)说明资产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