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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领域的新行政处罚法——“母法”
海关——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的哪些环节产生了最直接的变化?海关行政处罚最应注意哪些变化?一起了解《行政处罚法》的前十点。
1.丰富行政处罚种类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仅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还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就业”等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第九条。
小贴士:海关的行政处罚手段更多,对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打击力度也会更大。
2.规范违法所得处置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但应当依法返还赔偿金的除外。违法所得是指从违法行为中获得的金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提示:在海关法律规范体系中,很多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都有“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海关将根据新法进一步统一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
3.完善处罚裁量情节
增加了“主动供述”“首次违法不处罚”“无主观过错”等。重大传染病疫情等违反应急措施行为依法从快从重处罚新规。
相关法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提示:海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将进一步完善“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等酌定情节。当发生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海关可以依法对违反海关检疫和卫生处理措施的行为进行快速、严厉的处罚。
4.延长处罚追责期限
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和危害后果的,处罚和问责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提示:以海关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监管职责为例,对食品安全监管、口岸卫生检疫、固体废物走私等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可以延长问责期限。
5.新增处罚无效情形
没有行政处罚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明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无效。
相关法律:第38条。
提示:海关实施行政处罚,始终坚持主体适当、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确保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6.调整简易程序范围
简易程序中,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律:第51条。
提示:海关在简易程序中处理的案件范围将相应改变。
7.明确处罚办案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律:第六十条。
提示:行政处罚办理时限明确,海关行政处罚效率会更高。
8.扩大听证程序范围
新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没收数额较大的违法所得;没收grea的非法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小贴士:《行政处罚法》扩大了听证情况,将申请听证的期限由三天延长至五天。在海关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的尊重和保护。
9.拓宽处罚送达方式
当事人同意并签署确认函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纳
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相关法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小贴士:《行政处罚法》为海关运用信息技术,采用高效、便民的送达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10.巩固“三项制度”改革成果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充分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推行“三项制度”的决策部署,及时巩固了“三项制度”改革成果,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关法条:第三十四、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小贴士:海关实施行政处罚将严格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效保障执法公平公正、阳光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