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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把中国特色治网之道的政治优势转化为制度优势,并将以制度优势实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构建的治理优势
● “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民事侵权、刑事违法以及行政违法
● 建立综合治理体系,防范“人肉搜索”。一方面,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网民充分认识“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违法后果;另一方面,要依法惩处违法者
“人肉搜索”是一种基于人际关系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往往是“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次声势浩大的“人肉搜索”,往往会有成千上万的网民参与,可能使相关人员受到全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关注。
近日,“德阳女医生自杀事件”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人肉搜索”也再次引发关注。这名女医生的丈夫最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他曾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报案,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对泄露信息的人正式提起公诉,但开庭时间至今未定。
据悉,2018年8月,这名女医生在酒店泳池与一名男孩发生纠纷后,遭对方家人“人肉搜索”,5天后因不堪压力自杀身亡。
随着大数据时代来临,人们每天都会在网络空间留下大量记录,其中包括一些个人隐私,这些都为“人肉搜索”提供了便利,而“人肉搜索”造成的危害不容小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期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支振锋解读称,《规定》把中国特色治网之道的政治优势转化为制度优势,并将以制度优势实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构建的治理优势。
人肉搜索存在已久 频繁发生难以根治
在大数据时代,人们的大多数行迹都变成数据,隐私越来越少。
据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介绍,“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基于用人工或者数据的方式去搜集特定人或事的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行为。
郑宁进一步解释说,“人肉搜索”是一种基于人际关系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往往是“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次声势浩大的“人肉搜索”,往往会有成千上万的网民参与,可能使相关人员受到全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关注。
“人肉搜索”轻则让当事人不堪其扰,重则可能变成“杀人不见血”的子弹与暗箭。《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因“人肉搜索”酿成的悲剧并不鲜见。
早期的人肉搜索,网友通过悬赏“社区币”公开求助
2001年某日,有一男性网民在猫扑网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吹嘘该女子是其女朋友云云。之后,有网友看出,此女子的真实身份是“微软第一美女”,并贴出了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此事件开创了“人肉搜索”的先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被称为“人肉搜索”的互联网搜索行动诞生了。
2007年12月,北京31岁女白领姜岩从24楼的家中纵身跳下,用生命声讨她的丈夫和第三者。姜岩自杀后,她生前的“死亡博客”被公之于众,引发网友对其丈夫王菲及父母、第三者的“人肉搜索”,并将王菲及其家人个人信息披露于网络。
上述事件演变成“网络暴力第一案”。之后,王菲以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多家网站诉至法院。至此,“人肉搜索”由网络现象上升为法律问题,由此又出现了“人肉搜索第一案”。
2008年5月,一段视频中一名女子用轻蔑的口气大谈对“5·12”四川地震和灾区难民的看法,脏话连篇。随后,有网友发帖称得知该女子的详细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家庭成员、具体地址、QQ密码以及家人的电话。随后警方将女子拘留。
2013年12月,高中生琪琪(化名)到某服装店购物。不久,购物时的监控截图被该服装店店主发到微博上,称图中女孩是小偷。同日,琪琪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均被曝光。之后,琪琪跳河身亡。这起事件造成的结果就是法院以侮辱罪判处服装店店主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8月,孙某霸占某女乘客高铁列车座位,在女乘客上车后,继续“霸座”,并拒绝与乘务人员的沟通,称“无法起身,不能归还座位”。虽然巧言躲过了乘务员和乘警的惩处,却没有躲过“人肉搜索”的讨伐,其个人信息迅速被翻了个底朝天,种种劣迹被公之于众。舆论压力下,孙某随后公开发表道歉,铁路部门宣布将其纳入失信名单,180天内限乘所有火车席别。
这些“人肉搜索”事件只是冰山一角。
“进入大数据时代,‘人肉搜索’的便利程度在提高。”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四新说,网络已经融入人们的生活,每个人每天都会在网络空间留下大量记录,其中包括一些个人隐私,这些都为“人肉搜索”提供了便利。
影响甚广危害不浅 可能涉嫌多重违法
据郑宁介绍,“人肉搜索”利用众多网友的信息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且参与人数多,影响范围大。
那么,“人肉搜索”事件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郑宁解释称,首先是民事侵权。人肉搜索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民事侵权外,还可能涉嫌刑事违法。”郑宁说,如果“人肉搜索”实施者是通过非法方式获得个人信息的,还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郑宁补充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最后是行政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郑宁说。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不断提高违法成本
对于“人肉搜索”应该如何追责?
郑宁分析称:首先,可以追责网络用户,这里的网络用户指的是“人肉搜索”的发起者、信息搜索者和论坛参与者。在“人肉搜索”事件中,网络用户在没有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甚至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开发布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甚至捏造虚假信息,侮辱、诽谤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此行为已超越了法律底线,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其次,可以追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作为网民交流的平台,在“人肉搜索”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知,在‘人肉搜索’事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是难脱罪责的。如果网络服务商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郑宁说。
郑宁建议,应当建立综合治理体系,防范“人肉搜索”。
“一方面,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网友充分认识‘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侵权和违法后果,提高网友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培养健康的心态和健全的人格;另一方面,对于违法者,依法惩处。”郑宁说。
此外,郑宁提到,人们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手机的定位服务在不用时要尽量关闭,以免行踪被窃取;网络账号IP及密码设置应当复杂多样化,避免出现拖库、撞库的情况;不给潜伏的黑客提供机会。
“如果一旦遭遇‘人肉搜索’,要及时举报,及时维权。”王四新说,如果“人肉搜索”行为停留在网络空间,要让平台及时对发起人和参与者进行处理;如果延续到线下,也就是现实生活中的时候,就需要采取物理措施保护自己,及时报警。
内容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