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 减少长期执法 促进执法重心下移

导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15日起正式实施。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集体采访,回答记者提问。《行政处罚法》的修改是为了贯彻党中央.

近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新闻详情如下: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 减少长期执法 促进执法重心下移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15日起施行。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集体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修订《行政处罚法》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处罚制度,解决执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此次修订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

减少长期执法,压低执法重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推动这一改革走上法治轨道,解决长期执法、重复执法、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新增规定:“国家推动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存在‘所见不能管,所管不能见’的现象。一些镇、街道承担了大量的服务职能和行政职责,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大多规定行政处罚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难以适应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说。

为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权限和力度向基层延伸下沉,相对集中行使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主体地位,本次修订增加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急需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移交给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并组织定期评估。” 张桂龙认为,这将有助于确保基层事务在基层得到处理,基层权力被赋予基层,基层事务由一些人来处理。

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行政处罚法》确立了一整套行政处罚程序,特别是告知、说明理由和听证的规定,开创了我国行政立法的先河,改变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丰富了行政处罚程序种类,合理调整了不同处罚程序的适用比例,完成了连锁处罚程序,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加强对公共卫生的法律保护,确保行政机关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有效实施管控,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处罚法》修订对突发事件下实施行政处罚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增加规定:“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为控制, 减少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严肃处理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选择较重的处罚幅度。这有利于在特殊时期及时有效地惩治违法行为,对稳定社会秩序、妥善应对突发事件起到一定作用。”张筱膺介绍。

同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对“首违不罚”作出了详细规定,有利于确保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具有处罚违法行为的性质,也具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的价值绝不是‘以罚代刑’,而是要在惩治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行为的实际效果。”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一级巡视员、副局长徐志群表示,大力推进“柔性执法”,对未成年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和训诫,也能起到预防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减少社会危害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