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演出经纪机构不得诱导用户消费 不得通过率先奖励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导读:12日,文化和旅游部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公告。《征求意见稿》法规,净值.

近日,网上演出经纪人不准诱导用户消费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新闻详情如下:

12日,文化和旅游部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公告。《征求意见稿》规定,线上演出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率先有奖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奖励排名或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

网络演出经纪机构不得诱导用户消费 不得通过率先奖励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演出经纪机构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限制,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待遇、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办法所称网络演出经纪机构,是指依法从事网络演出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网络演出经纪活动包括:

(一)组织、生产、营销等经营活动的网络演出内容;

(二)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网络演出直播平台等网络演出经营单位按照《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标准管理从事网络演出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要求,线上演出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线上演出经纪服务;为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提供网上演出经纪服务,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网络演出经纪机构不得在网络演出经纪活动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

《征求意见稿》明确当网络演出经纪机构发现签约网络表演者提供的网络演出含有违法内容时,应当要求网络表演者停止网络演出活动,并通知相关网络演出经营单位。

《征求意见稿》明确,线上演出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率先有奖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奖励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网络演出经纪机构应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待遇、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征求意见稿》强调,网络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行为、违法处理、投诉举报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动态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要求行业协会抵制等措施。

此外,网络演出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演出经纪活动信息数据。

同时,网络演出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加强诚信教育;加强信用信息在行业评价和市场拓展中的参考应用,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会员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行业抵制等措施。

《征求意见稿》指出,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