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建议如何流产:
你好 导致自然流产的原因很多,一般认为与以下因素有关:1.遗传基因异常,包括染色体数目和结构的异常.2.物理和化学等有害物质可以直接或间接损害围生儿,而造成流产.3.孕妇自身疾病,如孕妇出现急,慢性全身性疾病等.4.其他,如免疫排斥反应等.一般情况下第一次怀孕即出现自然流产,如果找不到病因的话,以后再怀孕靠盲目保胎是保不住的,而且多次流产对身体损害是非常大的.所以需到医院做个全面的检查,明确自然流产的原因,针对性治疗 .建议你最好去医院进行详细检查,等确诊以后在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疗比较好.需要检查清楚.
私人医院做人流花了一万五千多,怎么举报
回答
亲亲,您好,首先,将病历,发票收据之类的全部保存好。这些都是依据、凭证。
其次,找医院的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如果能和医院直接协商处理,妥善解决是最好的了。
再次,与医院协商未果,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找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了。这里有两个途径,第一是拨打电话12320,进行投诉。第二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当面投诉,这时就需要带上你收集的发票了。
备注,个人建议直接进行第三部,打电话举报或者找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
流产后怎么备孕,能怎么调理呢?
流产对女性子宫和身体有创伤,流产后第一个月的修养至关重要,对月经的恢复和以后的怀孕很大的影响。流产后要首先是要注意清洁卫生,一个月内不能同房及盆浴,以预防感染。饮食上注意避免吃凉辣刺激性食物。一般流产后30~50天左右月经恢复正常,此后要注意避孕,以免短期内怀孕,引起流产或影响胎儿发育。约半年左右,子宫和内膜已完全恢复,可以正常备孕。
做过流产想要备孕的话,首先要了解下一次备孕的时间,一般来说,流产后需要恢复一段时间再考虑备孕,备孕期间多注意营养的补充,饮食要清淡一些,避免过度劳累,不要从事重体力劳动。另外,在孕前做好相关的检查,可以降低流产的风险,让怀孕的安全性更有保证。
上海市最新劳动法女职工不满3个月流产假工资如何计算
不满3个月流产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同时享受300元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参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参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扩展资料
参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参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四)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五)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六)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参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范围:
(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参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七条,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参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八条,审核与计发。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政府应急网 -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一、工资发放问题: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生育补贴问题
1、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2、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按1个月计发。
扩展资料:
享受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1、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 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 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三个月内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