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78条如何理解,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民法典 司法解释。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
《民法通则》为什么不是民法典?
民法典是对民法这个部门法中的各个单行法的汇编。目前我国民法部门中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等,所以通则不是民法典
所谓法典就是对某一个法律部门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问题进行详细的条文化规定的法律文件。
法典的特点是:
1,内容全面详实,把该法律领域的全部或者大部分问题都进行了集中的规定或者解决。
2,条文严整规范,相互照应,总体结构完整,逻辑性强。
3,立法技术比较先进。既有完整的基本原则、又有详细的法律规则。
《刑法》符合上述要求,就是刑法典。
《民法通则》远远达不到上述要求,原先在立法时本来是《民法总则》,后来增加了很多总则外的东西,改为《民法通则》。是一个民法典立法的中间产物,民事单行法律立法的基础文件。
民法典,不是民事法律汇编。
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应当包括:总则、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人格权法、婚姻家庭关系法、侵权行为法和涉外民事关系。
相对来说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才是比较完整的民法典。
所以民法就是一个口袋概念,而我们常说的民法通则,如果在民法典中,只能归列为总则着部分。算是民法的总纲而已。
民法是个大概念,《民法通则》是其中的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