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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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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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设立基金公司准入条件,其主要目的是为规范基金投资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投资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基金公司转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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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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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基金公司要求具备条件的核心内容包括:基金公司的设立、变更、转让、终止,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基金投资活动的经营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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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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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资金或非公开募集资金的基金公司,要求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公开募集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公司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基金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报主管部门批准:
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变更名称、住所;修改章程;
基金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章的规定。
基金公司的股东处分其出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不得通过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
基金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出资转让的,基金公司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收购一家私募基金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我理解您说的”私募牌照“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且可以正常发行私募产品的私募基金公司。第一步您的公司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而在协会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许可,只是一种备案性质审核,其严格程度远远不如IPO等行政审批。第二步您需要找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目前协会对《法律意见书》审核比较严格,通过率不高,但有逐渐放开的趋势。待法律意见书通过之后,就可以联系券商正常发行私募产品了。
其次,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对于当下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已经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后续管理进行监督。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再次,如果您不进行有效合规的后续管理,后果会如何呢?协会会将你的公司列入异常机构名单,一旦进入异常结构名单,公司将无法再次发行私募产品。这时你必须通过整改以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待名字从异常名单中去除后才能再次发行产品。
最后,通过收购方式获得资质是否可行?根据目前的规定,私募基金如果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需要向协会提交《重大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并且协会的口径明确禁止“倒壳”,因此这样操作的风险很大。
如果您理解上述,就会明白:如果你一开始就不具备发行私募产品的条件,即使你已经收购了一家有“私募牌照”的私募基金公司,如果不进行后续有效合规的管理,那么协会还是会采取暂停发行产品甚至注销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措施。况且,收购的方式涉及到要提交《重大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操作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