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委执法监督工作,纪委监委现场执法视频

从纪委跳到法院做行政工作纪委监委执法监督工作,个人不认为不是很理想。

在我国,两院是与政府平行的司法机关。司法改革后,法院人员岗位被分成了三类,不同类别其发展轨道截然不同。

第一类是员额法官,也是法院的核心力量,比例在法院中大致在40%,要想提拔成为法院的副院长、院长,包括庭长等,一般都要求入额。员额法官的收入也是最高的。

第二类是助理法官,是员额法官的辅助人员,包括书记员。助理法官是员额法官的入额替补,主要职责是协助法官进行案件审理等,人员比例跟员额法官差不多,收入比员额法官略低,但普遍比其他单位公务员高30%左右。

第三类是司法行政人员。也就是法院的行政部门人员,比如办公室、宣传科、政治部、机关党委、监察室、研究室等。在法院从事前两类岗位要求过司考,司法行政人员对司考没有硬性要求。正因为少了这个从业资格,限制了司法行政人员工资和晋升的空间。

在工资上,司法行政人员虽然比同级的其他单位公务员工资要高,但是比员额法官和助理法官都要低20-30%;晋升空间方面,司法行政人员最高的职位就是政治部主任,进入法院党组成员班子,想要成为法院副院长或院长,不过司法考试,不入额,几乎不可能。以地市级为例,法院干司法行政工作假设当上政治部主任,也就是个副处,最多高配正处,这其中不仅要费上九牛二虎之力,还不一定当得上。而如果是在纪委,市级纪委有大量的副处、正处岗位,比如各案件室、组织部、宣传部、党风廉政室以及派驻纪检组长、纪委常委等,正常情况下只要个人能力不太差,工作拿得起手,迟早都能当上副处,没有实职也可以通过职级并行解决副处待遇,而且还有机会外放县区进入常委班子,前途相对法院司法行政人员要好很多。

当然,现阶段从纪委去法院工资会高点这是事实。可如果监察官法实施后,监察人员也开始发放专项津补贴,收入不见得比法院的行政人员低。如此一来,发展空间不及纪委,收入也没好到哪里去,还不如留在纪委更好。

单位的账目被纪检调走算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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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纪检监察机关将单位的账目调走或者封存,不代表已经对案件立案审查调查。纪检检察机关将账目调走很有可能是对案件线索的一个初步核实过程。

这个过程包括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等措施。

当然调查人员经过对单位的账目核实等初步初步审核,认定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等行为的,那么在经过纪检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和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就要对案件进行正式的立案审查调查。

一旦案件进入正式的立案审查程序,那么就不仅仅是调走账目这么简单了。纪检监察机关有权力对涉案人员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以及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同时有权对涉案财产进行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

法规依据:《监察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笔者观点:根据这几年的反腐形势来看,纪检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和单位进行例行监察检查是非常常见的,也算是例行公事。对监察对象财产情况以及监察对象单位的账目情况进行常规的监督检查,并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无需过度的关注和解读。

高层讲过“打铁还需自身硬”,只要自身经得起考验,又有什么可以惧怕的呢?但是,只要自身不干净,有问题,又何必等着人家来查呢?赶紧自首去吧,主动投案从轻处理。

执法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线索办法?

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

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印发

明确移送范围 规范办理程序

近日,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印发施行。该办法是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新要求的一项重要党内法规,是纪检监察机关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开展协作配合的重要制度依据。

该办法共18条,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的范围、移送程序、时限和工作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据介绍,制定该办法,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全面掌握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并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高质量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

该办法明确,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下列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党员涉嫌违犯党纪,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应当由纪检机关处置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依照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依照监察法、刑法以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

依据该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等中央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线索所涉人员的管理权限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地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原则上向本地区同级纪委监委移送。垂直管理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原则上向本地区相当于同级的纪委监委移送。必要时,地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垂直管理单位的下级机关可以报请其上级机关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在问题线索的接收方面,该办法明确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接收移送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照以下方式办理:本单位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本单位没有管辖权但其他纪检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对部分问题线索有管辖权的,应当对有管辖权的部分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将其他问题线索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退回移送机关。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需要由发现问题线索的机关协助进行调查核实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依法协助。

该办法还要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建立移送问题线索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严肃工作纪律,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如实报送,不得隐瞒、延误。故意隐瞒不报、延误报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