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原来劳务派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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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

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常常能看到“劳务派遣”这个词,而当劳务派遣工遇到试用期问题,该怎么解决呢?劳动者已经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用工单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呢?

网友咨询:

小李于2018年1月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一份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当月被派遣到某电器厂从事工作,为期两年。2020年1月底,该劳务派遣公司又派遣小李到新的工作单位。在办理入职时,新的工作单位提出要再约定试用期2个月。劳务派遣合同,用工单位能否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工,原来劳务派遣合同

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彭海涛律师解答:

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用工单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1、用工单位不能单独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不能单独约定试用期。

2、应当允许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公司并不是实际用工者,真正关心被派遣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的,是用工单位。当用工单位不同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同一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再次约定试用期。

3、法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可是对于用工单位而言,确实需要试用考察的时间,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可以分开使用。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彭海涛律师解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务派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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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3日 09:01:00  所属分类:知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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