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惠州seo就给大家介绍劳务派遣工的文章,看完这篇文章相信你对劳务派遣合同更加了解!
劳务派遣工
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常常能看到“劳务派遣”这个词,而当劳务派遣工遇到试用期问题,该怎么解决呢?劳动者已经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用工单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呢?
网友咨询:
小李于2018年1月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一份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当月被派遣到某电器厂从事工作,为期两年。2020年1月底,该劳务派遣公司又派遣小李到新的工作单位。在办理入职时,新的工作单位提出要再约定试用期2个月。劳务派遣合同,用工单位能否约定试用期?
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彭海涛律师解答:
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用工单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1、用工单位不能单独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不能单独约定试用期。
2、应当允许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公司并不是实际用工者,真正关心被派遣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的,是用工单位。当用工单位不同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同一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再次约定试用期。
3、法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可是对于用工单位而言,确实需要试用考察的时间,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可以分开使用。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彭海涛律师解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