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工人在家中死亡 识别工伤是疫情下的定心丸

导读:一名妇女在家中被杀,未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件取得了最新进展。法院一审判决后,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进行了重新认定,死者家属终于得到了说法。大庆市城乡.

近日,疫情期间工人在家被杀、被发现工伤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新闻详情如下:

疫情期间工人在家中死亡 识别工伤是疫情下的定心丸

在“在家中被杀害的妇女未被认定为工伤”这一问题上取得了最新进展。法院一审判决后,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进行了重新认定,死者家属终于得到了说法。

去年疫情期间,大庆市城乡规划工作者柴媛按照单位要求在家工作。2020年6月18日,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在逃跑时进入其家中将其杀害。但大庆市、黑龙江省社保部门先后认定死者不构成工伤,家属拒绝受理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推翻了此前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要求再次认定工伤。

此案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是对不幸离世的柴媛的关心;其次,疫情爆发后,在家办公和弹性工作制成为很多单位应对疫情的工作机制。在这种新的工作机制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可以说,大家也通过这个案例关注到:在抗疫常态化下,劳动法律法规能否正常覆盖劳动者权益?每个人都需要安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造成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但是,死者和人保局对这一法律的理解不同。人保局显然是“严格把握”,认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意外伤害”应当是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必然存在的直接因果关系。人保局称,“犯罪嫌疑人系个体从业人员,与柴媛无工作重叠,不是柴媛履职的对象”,其被害“无因果关系”。

其实死者按照单位要求在家工作,家也是工作场景的必要延伸。就在事发前几分钟,她还把每周工作总结发到部门微信群。之后,他不幸被闯入他家的歹徒杀害。歹徒虽然不是其工作的“服务对象”,但其危害行为与在家工作有着明显的关系。如果他们不在家工作,这种悲剧不会发生吗?

另一方面,如果悲剧发生在工作单位,如果歹徒闯入柴源的工作单位杀人,肯定会被认定为工伤。歹徒是不是社保局此时强调的“服务对象”?其实问题在于当地人保局没有明确规定在家工作这种新工作方式的法律性质,机械地套用了老黄历。

如法院判决所述:“如果员工处于履行工作职责的特定环境,并因处于该特定环境而受到暴力伤害,还应认定暴力伤害与员工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关系。”

这一次,当地社保部门重新认定柴媛“在家被杀”为工伤,给无数因疫情无法正常上班的劳动者吃了一颗定心丸,也给无数用人单位吃了一颗定心丸:在家工作和上班一样,不会在无法识别工伤的风险下“裸奔”。这就是工伤保险在稳定预期和红色方面应该发挥的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