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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果为什么判死刑
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1997年4月至6月,孙以劫持、威胁手段控制被害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1名17岁、2名15岁未成年少女和1名14岁以下少女。
2.孙的强奸罪有两个特别严重的情节,如在公共场所劫持、强奸多名妇女,还有几个法定的或者酌定的加重情节,如在公共场所强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奸未成年少女和幼女(其中两人是在校学生)、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强奸累犯。孙的强奸罪在1979年已经达到了死刑的量刑标准。
3.同时,1997年11月7日,孙及其同伙在公共场所挟持两名17岁女孩,对其进行暴力伤害和虐待,造成一名受害者重伤。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令人发指,构成强迫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1997年7月13日、1997年10月22日,孙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追逐、拦截、殴打3名被害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4.孙主观上极其恶毒,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严重犯罪和十恶不赦的犯罪。
5.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手段、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评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认定孙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行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他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7年监禁;他被判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1994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2年4个月12天的刑期相比,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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