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7月20日,《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发布。《决定》是在组织实施三胎生育政策中提出的.
近日,社会抚养费退出历史舞台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新闻详情如下:
7月20日,《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发布。
《决定》,在组织实施三胎生育政策时,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废除相关处罚规定,将家庭、学校、就业与个人生育情况彻底脱钩。作为限制生育意愿的经济措施,社会抚养费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峰在接受《论文》专访时表示,社会抚养费已经完成历史使命,退出历史舞台是顺理成章的。
社会抚养费的称谓几经演变,存废之争持续多年。智振峰认为,随着人口老龄化,人们的生育能力会下降,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过时。然而,智振峰表示,取消社会抚养费能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人们的生育意愿,他对此并不乐观。
社会抚养费的演变
几次演变的社会抚养费,是伴随着我国的计划生育制度而来的。
上世纪80年代初,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我国开始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国家政策,“超生”成为需要纠正的“违法”行为,“超生罚款”随之而来。
“当时法律还不完善,很多地方都自己定罚款。罚款的标准和方法因地而异。有的地方执法不文明不规范,随着政策的推进,一些干群矛盾也愈演愈烈。”智振峰解释说,随着国家法治的进步,超寿罚款的法律性质开始引发不同的理解。
1992年3月,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计划外生育费用管理办法》号文件,明确计划外生育费是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对计划外生育征收的补偿基金。“超生刑”开始从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向具有限制性和惩罚性的行政收费转变。
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明确了对超过计划生育的不得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2000年3月,中央八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此,社会抚养费完全取代了“超生罚款”,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就法律性质而言,社会支持是一项行政收费,而不是行政罚款."支振峰表示,国家出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后,社会抚养费性质明确,征收的标准、方式、方法更加规范。
智振峰认为,虽然名称不同,法律性质在变,但实际上是通过经济手段影响公民的生育意愿。
关于是存还是废的争议持续多年
事实上,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存废,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
“十几年前就提到了,因为中国人口正在老龄化,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智振峰说,当时国家人口卫生部门判断我国人口压力还是比较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资源仍然承载着比较大的压力。
为使社会抚养费支付更加规范,2014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
“从办法到条例,其实性质没有变,因为办法也是行政法规,但条例更正式。”智振峰解释道。
然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发布引起了更大的社会争议。有人认为,社会抚养费多次被非法收取和挪用,应予取消;也有人认为应该通过立法来完善。
2014年12月2日,为回应公众关切,时任国家卫计委召集部分学者对社会抚养费等问题进行解读。与会专家认为,《条例(送审稿)》修订后,原本被社会诟病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收支混乱等问题将得到有效治理,社会抚养费管理将更加规范。
“当时各方意见不统一,争论较多。”智振峰表示,最终《条例(送审稿)》没有正式发布,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存废之争也败诉。
继续领取社会抚养费已经过时
在智振峰看来,
,现在取消社会抚养费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支振锋参加过对地方生育情况的调研。在他看来,原来的生育政策取得很大的成效,计划生育外的情况在很多省份都呈现出减少的趋势。
支振锋对澎湃新闻表示,随着单独二孩、全面二孩等优化生育政策出台后,更加友好、更加包容的生育政策下人们的生育意愿并未有很大提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也越来越少。“在某种意义上来讲,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不合时宜了,成本高但收益不大。”
取消社会抚养费对于提高生育意愿能起到多大作用?“肯定会有鼓励作用,但是这个作用有多大,不好评估。”支振锋对此并不是特别乐观。
5月31日,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消息发布之后,许多网友提出了关于社会抚养费补交的问题。
《决定》中提到了取消社会抚养费要依法依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什么是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处理?支振锋对澎湃新闻解释,大体上就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就是在新的规定生效之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已经执行完毕了。第二种情况就是新政策实施之前还没有实施完毕。
针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为了维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这种情况就要维持。
“也就是说交了的社会抚养费是不会退还的。”支振锋表示,而对于第二种情况,新规定和老规定不一致时会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来执行。如果应交未交,那取消社会抚养费之后就不用再交了;如果法院正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也应终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