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之见:原告(当事人)起诉刘强东刘强东案谈判录音,与检察官是否起诉刘强东,在证据的要求上是否‘’证据不足‘’是有本质区别。
一刘强东案谈判录音,根据各国法律,均赋予了原告认为自己遭受他人非法侵害获得司法救助丶制裁侵害人的‘’起诉权‘’,也叫控告权。而原告行使该权利时,只要不是伪造证据丶捏造事实,任何公民均可以行使该起诉权,国家公权力机关不得非法剥夺,也不得以‘’证据不足‘’为借口而拒绝受理。
二,作为原告当事人控告刘强东性侵案,在美国也属于由警方立案侦查管辖的案件,固然当事人控告刘强东强奸,当然‘’证据不足‘’,但是一一如何由‘’证据不足‘’,成为‘’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呢刘强东案谈判录音?一靠当事人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另一面还须由警方对该案件进行讯问丶询问丶核实丶勘验获取大量充分的证据,是否警方侦查终结就可以认定刘强东有罪了吗?不!还必须移送检察官办公室,由检察官审查该案作是否起诉的决定。
三,该案件移送检察官办公室后,在美国也属于由检察官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而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其证据标准较高,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丶合理怀疑被排除‘’。而证据标准中的‘’合理怀疑是否排除‘’在检察官审查案件丶决定是否起诉具有决定意义。如果‘’合理怀疑‘’没有排除,该案件就属于‘’证据不足‘’,一旦起诉到法院可能冒败诉的风险;如果‘’合理怀疑‘’没有排除而该罪案‘’证据不足‘’而判决当事人有罪的话,有可能办成冤假错案。所以,现代各法治国家以‘’保障人权‘’为法治要义均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处理时按‘’疑罪从无‘’原则予以撤销案件丶不起诉丶罪名不成立等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刘强东性侵事件尘埃落定,当事女方律师声称要寻求民事赔偿,刘强东会和解还是应诉?
对于刘强东事件,虽然现在基本上已经尘埃落定,虽然形事犯罪没有成立,但是民事赔偿可能多多少少还是免不了的。至于刘强东会采用应诉还是和解,并不取决于刘强东一方,关键要看对方的态度以及对方是否接受和解。
对于这一段事件,从一开始的扑朔迷离到现在的守得云开见月明,虽然整个事件最后的结论是刘强东无罪释放,但是关键是,这只涉及到刑事案件无罪,并不代表刘强东真的跟这女孩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刘强东本人也承认了与女孩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事实,从这个角度来说,真是应了那句话,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所以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平时的一举一动,还是要非常的谨慎的,不论这一事件是对方给你下套,还是你自己心甘情愿要这样去做,总之是你自己没有把握好自己的尺度!这样的放任一回,不仅给自己带来了麻烦,也给自己的家庭和企业蒙了羞,我想这笔损失是无法用金钱金钱衡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