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业主主动拆除违建建筑,严控违建不放松拆除违建不手软

我觉得说物业无权拆除违建业主主动拆除违建建筑,把自己陷进了错误概念的漩涡里。

先以家庭为例,政府能管你的是什么:拆改承重墙,超设计载荷使用房屋,这是涉及公共安全的事情,政府管非常应该。你用轻体材料把客厅愿意装修成迷宫,政府管的着吗?

扩大到小区,这是全体业主的地盘,非公共安全的,政府应该管吗?如果违建政府管,私占绿地的、楼道堆物堆料的、私装地锁的,这些与违建类似的占用公共部位的行为,政府也应该强制管理。结果你懂的,政府并没有管理。

为什么政府对违建有管理,而对其他的没管理,大家结合商品房销售考虑,本文不赘述。

既然政府不应该管,谁才是应该的管理者?显然是物业公司。

物业对于违建的拆除,权力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制止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

很多年来,物业公司不愿意得罪人,且政府愿意管这事,就一直强调自己没有执法权,无权拆除,误导民众。

所以,物业拆除,并无不妥,业主可以起诉,我相信会败诉。

毕竟有拆除违建的地方条例存在,本文只做探讨,请各位看官思考。

面对非法建筑是否就可以直接强拆?

违建业主主动拆除违建建筑,严控违建不放松拆除违建不手软

一、违法建筑认定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法建筑包括:(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二、违法建筑拆除的合法程序

1、公告程序: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在当事人自行履行行政决定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没有拆除违法建设的,应当下达《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时间可参照催告时间,限期10日内;(《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2、催告程序: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作出《催告书》,催告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时间10天内;催告书中必须载明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3、报批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6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期限为三个月内)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拆除违法建设的情况下,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听取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区政府法制办、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察局、当地基层组织、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人员及律师等组成的专家会审委员会的意见后,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责成有关单位(区行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分局等)强制拆除。

4.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履行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两个程序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行政决定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区人民政府责成决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发布《强制拆除公告》。(《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5. 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下达后坚持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将采取强制执行方式。由区政府牵头召集参加强制拆除的相关部门会议,共同研究制定强制拆除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业主自行拆除占用小区公共景观部位的违建,是否违法?

第一个要确定会所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问题,如果属于全体业主,属于小区配套设施,那么开发商对外租售行为是明显违法的,无效的。如果产权属于开发商,这个确实很麻烦了,作为业主、公民只能合法维权,而不能为了维权就不择手段,就像一个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必须经法院判决,只有公权力机关才能决定犯罪分子的生死,而不是任何一个人通过私刑来伸张正义,即使是正义的,但在程序上违法,必然要承担后果。

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问题才是最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