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仅有“解释”、“规定”、“批复”、“决定”4种形式司法解释对照。
2、“意见”虽然是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但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不能算是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于司法解释性文件,没有作出是否援引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司法解释性文件,是不能与法律条款一起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的。
3、“座谈会纪要”也只是最高人民法院众多文件中的一个,不具有司法解释所具有的普遍司法效力。
注:司法解释性文件指与司法解释有相同之处,但其不具备司法解释应有的制发程序、发文格式和法律效力等某些形式或实质特征的规范性司法文件。
在法院判决后,被告名下无财产,原告该怎么做?
其实你碰到了执行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当然,目前只是法院判决,可能你还未申请强制执行。虽然你已经知道被告名下没财产可以执行,但仍然还是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提出,若是因为被告没有财产而没有申请执行而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则想要再申请执行就很麻烦。
另一个很重要的地方,相比于要求原告预交诉讼费,导致很多人因为被告没有财产而不愿意提起诉讼。申请执行费不需要当事人预交,所以可以大胆的去申请。
此外,申请强制执行后,才能真正确认被告是否具有财产。按照规定,法院必须依职权查找被执行人名下线索。所以,申请后,即便没有财产,法院也会通过书面形式告知你。当然,若是查证没有财产可执行,法院也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再一个,虽然没有财产执行,法院还是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比如,法院可以将被执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甚至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等等。
仲裁员明显颠倒黑白,在程序上有没有违法?
仲裁庭审中已经认定了事实,裁决书又变更了事实,没经过质证和辩论,是否属于仲裁程序违法?
问题很有特殊性。
首先,我们对照一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指出: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然后,再看仲裁书的相关内容。仲裁法第四章的仲裁程序包含了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三个方面的30多条的程序规则,这里暂且省略。
重点是,关于庭审中调查了涉案事实,最后的事实形态和性质要以裁决的确认为准;如果裁决的事实没有经过庭审调查,则属违反法定程序。
一、要证明这一说法,只能由庭审记录佐证:
1.是否由一方主张了该事实,出示过相关证据;
2.经由另一方认可,或主张了不同的事实出示了相反证据;
3.经过了辩论和最后陈述;
4.记录由当事人阅读和签字。
如果记录中阙如,则涉嫌违反法定程序;记载不清不完整的,或为瑕疵。
二、程序性错误能够影响裁决的公正性。程序性错误或瑕疵,属于“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标准由人民法院把握。
三、仲裁员不决定案件走向。至于庭审中仲裁员对事实和证据的意见,既不是定案根据,也不是裁决结果,结案只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裁决书为明确表达。仲裁员的意见不是定案根据,这点很重要。
列举诸项便于对照。意见供参考。
民间借贷,对方收3分利息合法吗?该怎么办?
作为一个财经工作者,我曾经回答朋友过很多这方面朋友们的回答,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多高才能合法,多少利率才不算高利贷,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最对这个有司法解释,对照这个规定就能一目了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第二十六款规定,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问题1.年利率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率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应受法律强制力之保障;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而对于年利率24%~360/0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应认定为自然之债,具体处理方案是:24%~36%之间的债权并无请求力,但约定也并非无效,只是当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债务人得拒绝给付,债权人并不得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而已。
按照这个规定,年息24%以下部分,都是有效的,债务人必须无条件执行,超过36%为非法高利贷,在打击范围之内;对于超24至36%的部分,不再返还也就是要作数(请求返还则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法院解决,年息超过30%,但没有超过36%,在约定期内有效,之后债务人可申请超过利率部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