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车辆安全宣传-向交警大队申请车辆通行证

口播)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创造一个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X月XX日上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XX镇开展了以“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保障道路通行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交警大队车辆安全宣传。市交警支队、县安监局、XX镇政府、县公安局、县交通局以及“XX”、“XX”驾校、XXX武校共计160多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交警大队车辆安全宣传-向交警大队申请车辆通行证

活动现场,高大醒目的彩虹门,内容丰富的宣传图板,四周悬挂的安全标语,营造出了浓厚的宣传氛围,吸引大批群众前来观看。

市交警支队负责人、县安监局负责人在活动中分别做了讲话,市交警支队负责人介绍了目前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要求全市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协调各有关部门,结合辖区实际切实落实好各项治理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迎接国庆60周年创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县安监局负责人说,要以宣传日为契机,积极开展五个一活动,确保全县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随后,交警向前来参观的群众发放交通安全宣传材料,开展涉牌涉证咨询,教群众如何识别假牌假证,并为观看交通安全图板的群众讲解及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交通安全知识,以真实案例为每位参观者上了一堂活生生的安全课。

最后,前来参加活动的人员庄重的在“整治道路安全隐患,保障道路通行安全”横幅上签名。

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进一步增强了驾驶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了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扩大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效应,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作文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平湖已变得越来越美丽,马路上车辆川流不息的景象随处可见。然而由于有些人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在车水马龙的马路上演了一幕幕不可挽回的悲剧。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平湖已变得越来越美丽,马路上车辆川流不息的景象随处可见。然而由于有些人交通 安全意识的淡薄,在车水马龙的马路上演了一幕幕不可挽回的悲剧。当你看到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于车轮之下,当你发现一阵阵欢声笑语湮没在尖锐的汽笛声中,当你面对那些触目惊心的场景时,能不感到痛心疾首吗?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依然是各种事故领域的“头号杀手”。 而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欠缺安全防卫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差,因此对少年儿童进行安全教育的形势相当紧迫。有专家指出,通过安全教育,提高我们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80%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1996年2月,国家教委、公安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出通知,把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定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建立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制度,敦促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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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有一个故事。几个学者与一个老者同船共渡。学者们问老者是否懂得什么是哲学,老者连连摇头。学者们纷纷叹息:那你已经失去了一半的生命。这时一个巨浪打来,小船被掀翻了,老者问:“你们会不会游泳啊?”学者们异口同声地说不会。老者叹口气说:“那你们就失去了全部的生命。”

虽然这只是一个故事,但其中蕴含的哲理却耐人寻味。灾难的发生对每个人来说,不分贫富贵贱,不论性别年龄。孩子、学子、工人、知识分子,人民公仆……无论咿呀学语,还是学富五车,无论幼小纤弱,还是身强力壮,如果缺少应有的警惕,不懂起码的安全常识,那么,危险一旦降临,本可能逃离的厄运,却都会在意料之外、客观之中发生了。

遵章守纪,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当我们能做到这一切的时候,我们的社会便向文明的彼岸又靠近了一步。重视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呵护这文明之花,让我们远离伤痛,珍爱彼此的生命吧。

今天是第十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我们希望这个日子能够再次唤醒同学们对交通安全的重视。大地苏醒,春风又绿。我们要把平安的种子撒播进自己的心田。当它发芽开花、长成参天大树,我们必将收获更多的祥和、幸福和安宁。

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哪些基本特点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有这样几个要点需要掌握:首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仅限于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入。其次,违法行为仅限于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第三,处罚的种类为警告以及罚款,罚款数额限于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第四,对于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扣留非机动车的强制措施。

行人、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般都属于比较轻微的违章行为,所以,对行人、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 驾驶人的许多情节轻微,没有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路面值勤的交通警察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行人、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主要有:

行人违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在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道内行走;不遵守交通信号的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不顾车辆追逐、猛跑;穿越、倚坐道路护栏;不遵守铁路道口有关规定;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等等。

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主要有:携带禁止上车的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在货运机动车上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乘坐机动车违章跳车或者将身体伸出车外;在行车道上招呼出租车等等。

非机动车驾驶入的道路通行违法行为主要有:违反右侧通行的原则;驾驶需要登记而没有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安全机件不全或者无效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违反非机动车的装载规定上道路通行;违反会车规定;违反转弯规定和超车规定;驾驶三轮车并行,驾驶人力车并行、滑行或者曲线行进;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等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具有动力装置的两类非机动车实施15公里限速的规定,非机动车的超速行驶也将成为一种受处罚的行为。

对于上述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罚款。鉴于罚款数额低于五十元,所以,交通警察可以当场进行罚款。如果同一主体有数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合并进行处罚。根据本法附则中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执行标准。”的规定,各地对于不同主体和不同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在五元至五十元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具体实际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条中对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这一规定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即时性,目的在于迫使当事人履行被依法课定的法律义务。在本条中,扣留非机动车的目的就在于迫使违法行为人接受罚款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是指非机动车驾驶入没有正当理由不交罚款,而不是对违法行为或者罚款处罚本身存在异议进行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