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投资公司可以投资股权吗,尤其是规模比较大的公司都是这么干的,而且设立的还不是一级子公司,有多个层级的公司一环套一环。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用合理的股权架构做到低成本控制核心公司
假设小明成立了一家做箱包的公司,生意做的很好。小明想要把公司做的更加大,需要引入战略投资资金,但人家投资小明的公司需要分箱包公司的股份,这就有可能导致小明对公司的控制权减弱。比如,箱包公司估值为500万元,新加入的小张投入了1000万元。这时,小明的股权仅仅占有箱包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而小张则占有三分之二。公司的控制权旁落他人。小明既想要获得小张的资金投入又不想让公司大权旁落,有这样的好事吗?通过设立一个子公司就能办到。
小明先设立一家管理公司,他把500万元全部投入到这家管理公司中去。小张的投资款分成两部分,其中400万元投入到管理公司、600万元投入到箱包公司中去。同时,管理公司将900万元全部投入到箱包公司里去。
现在的情况有些复杂,我们捋一捋其中的股权关系。
对于箱包公司(主要经营的核心子公司)来说,它的总资金仍然为1500万元。有两个股东,一是投资600万元的小张,股权占比为40%;二是投资900万元的管理公司,股权占比为60%。管理公司占有多数股权,故箱包公司的重大经营决定由管理公司说了算,小张只有财产权利没有经营决策权。
对于管理公司来说,它的注册资金为900万元。同样有两个股东,一是投资500万元的小明,股权占比为55.6%;二是投资400万元的小张,股权占比为44.4%。小明占有管理公司的大部分股权,故管理公司由小明说了算。
对于创始人小明来说,他持有管理公司55.6%的股份,而管理公司持有箱包公司60%的股分,则小明间接持有箱包公司33.3%的股份。(和不增设一级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一样)。
对于战略投资人小张来说,他持有管理公司44.4%的股份,管理公司持有箱包公司60%的股份,小张间接持有箱包公司26.7%的股份。同时,小张还直接持有箱包公司40%的股份。两者相加,小张直接、间接共持有箱包公司66.7%的股份。(也和不增设一级子公司时一样)。
在增设了一级子公司后,小张仍然可以合计持有箱包公司三分之二的股份,他的财产权利并没有受到损伤,小张可以接受投资1000万元,毕竟战略投资人最终的目的是赚钱而不是去经营公司。就像大家买股票的目的是挣分红和差价,不是去和上市公司老板们一起经营公司。
小明在引入了1000万元的战略投资后将箱包公司可以用的钱从500万元变成了1500万元,并且箱包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仍然在他手里。因为,小明能凭借股份优势在管公司摆话,而管理公司可以在箱包公司开股东大会时摆话。小明其实是箱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里大家要理解管理公司和箱包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各自的决策是在各自的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的)
2.避税需求
一般私募基金采用的是有限合伙企业,由创始人担任普通合伙人、战略投资者担任有限合伙人。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必须由普通人合伙人担任。那么创始人就可以在这家有限合伙企业里摆话。而有限合伙人只负责出钱和享受利益,不实际经营公司。
随后,再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经营核心业务的子公司,达到创始人间接控制核心业务子公司同时获得战略投资人资金的目的。而战略投资人虽然可能间接持有核心子公司很多股份,但没有经营决策权。
另外一方面,合伙企业在税负上是有优势,它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仅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而对于公司来说,先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将利润分配给股东后,自然人股东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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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出资成立投资公司再入股自己创办的工厂,有什么好处?
此举相当于是设立控股公司,好处如下: (1)利于合理避税:主体公司获得的分红收益不用再缴企业所得税,这部分收益可以直接用于投资或消费。
(2)利于企业开展其他业务:其所获收益不仅仅可以再投资到主体公司,也可以投入到其他产业,多元发展。(3)利于股东决策统一:当股东意见相左的时候,可以在控股公司内部解决,统一意见,保持股权架构稳定。(4)出小钱办大事:直接投资实体公司若要控股则需要控股51%以上,若通过控股公司投资实体则只需出26%的钱,出钱比例变小,优化了股权结构。
合伙企业可以投资公司吗?
合伙企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但不能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并未限制合伙企业发起设立公司或受让公司股权,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但《公司法》第58条有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是法人或自然人,因为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故不能成为其股东。关于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的问题,我认为值得研究。题主说,合伙人对合伙财产“有更直接的所有权”,我明白你的意思,但这样表述似乎不太合适。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及合伙企业运营收益均为合伙企业财产。然而,与公司股东出资后丧失财产所有权取得股权不同,合伙人出资后没有取得相应“对价”,并且在退伙时可以拿回自己出资的份额,所以合伙人的出资可能原封不同退回来。公司则不会,成为股东后,不能直接拿回出资,只能通过转让股权(对价)的方式换得与出资大体等值(股价无波动)的价值。即使是破产清算,股东对剩余财产的清偿权也劣后于债权人以及税收等。说了这么多,希望我表达清楚我的意思。总之,不能说合伙人对出资有所有权,但不可否认合伙人与其出资还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