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土地权属:为什么说土地权属不清,是农民利益受损的关键?

首先说目前土地权属,土地权属不清的情况是不存在的。我们国家的土地所有制有两种形式,一是国有土地,二是集体土地,总的来说,就是土地公有制,没有任何一块土地是私有的。但是任何一块土地的权属都是非常清楚的。

目前土地权属:为什么说土地权属不清,是农民利益受损的关键?

现实中,的确存在农民利益受损的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今天老农和大家一起分析一下。

目前土地权属:为什么说土地权属不清,是农民利益受损的关键?

一是农民合法的取得宅基地的渠道被堵塞了。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由村集体无偿提供。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有两个条件,一是村集体要有可支配的土地,二是村集体可支配农用地可以转成建设用地。现在,第一条基本是个死结,土地都承包出去了。第二条也不容易,土地转用指标都给了城市,没见哪个转用指标是给农村宅基地的。农民没地方建房子,有的只能在自家承包地建。可是这样的房子又属于违建,辛辛苦苦建起来又被拆除了。制度造成的农民利益受损。

二是村集体对农民土地承包权不够尊重,随意剥夺。有的村修建道路或者其他公益设施,随便就占用了农民的承包地,而且不给补偿。有的村把出嫁女或者死亡人口的承包地收回。有的村把户口迁入城市的户承包地收回。村集体违法操作,造成农民利益受损。

三是农民自己感觉利益受损,实际上属于合法的操作,比如全家户口迁出了,宅基地应该由村集体收回,并不是利益受损。

对于以上的分析,有不同意见的,欢迎加关注讨论。同意的,给点个赞吧,谢谢。

民法典怎么认定土地所有权?

一、民法典农民是否享有土地所有权

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是不能交易的,并且个人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九条 【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财产的范围】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二、农村土地可以继承吗

农村土地不能继承。

(一)我国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

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3、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

(二)因我国耕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而非个人承包制,家庭成员中有死亡的,减人不减地。本来不需通过继承也可保存承包权。

国家规定承包期内,全家转为非农业,承包地收回。即集体组织里没有符合户口规定的家庭成员了,土地由集体收回。但子女可以继承老人承包的土地所产生的收益。

综上所述,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个人是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的,在我国土地是无法由个人取得所有权的,土地所有权是归属于国家,但土地上的建筑物只要是合法修建的那么所有权是可以被个人所拥有的。

农村耕种的土地,最终归属权属于谁?

农村土地,按现在政策是主权归村集体,承包权、使用权归村民。这就是三权分治。若问最终归属权属于谁?那就要看国家政策是否变化了。比如国家对某个村的土地要征收了,给村民征地补贴,那么这个村的土地就归国家了。假如以后允许土地私有化,那以后土地归属也许就成私人的了。这要看国家政策,政策不变,归属不会改变。至于以后成立合作社,大户流转,实际仍是土地主权归集体,仅仅是承包权、使用权上有些转让。

至于主权归村集体,现在有些讨论,村集体指什么?村集体就是指村委会吗?显然有点不妥。实际上村集体应指全体村民。村委会全名称村民委员会,等于是村民选举出来的代表,还是要为村民办事的。所以重大事情需争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支持同意,而不是村委会。所以说,农村土地主权归属应该是全体村民,全体村民应当管理好自己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