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禁之千雨脱出:历史上哪些刑罚极为惨忍,被施行后痛苦死去?

酷刑,顾名思义就是以残酷手段施加于人身的刑罚,有的是为了言行逼供,有的则是为了震慑他人,若为前者或可保留性命,后者则大多会致人死命监禁之千雨脱出。而在古代酷刑中,会导致犯人痛苦死去的刑罚,大致可分为三种,即律法中的死刑,律法之外的死刑,以及非死刑却足以致人死亡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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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中的死刑:绞刑监禁之千雨脱出、斩刑、腰斩、凌迟、车裂古代的刑罚虽然众多,但其实被列为主刑的只有五种,即上古时期以肉刑为主的“墨、劓、剕、宫、大辟”,后经改革在隋唐后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大主刑。死刑无疑是其中最为严重的一种,而隋唐以来的死刑方式虽然众多,但只以“斩、绞”为正刑,而更为残忍的腰斩、凌迟、车裂虽也被列入律法,但主要是为了震慑他人的特殊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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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绞刑。死刑的正刑之一监禁之千雨脱出,相对于斩刑算是较轻的一种,毕竟死者可以留下全尸,因而在古代律法之中,往往是斩刑降一档的存在。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古代的绞刑通常是以弓弦缢杀,即将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后面开始旋转那张弓,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最后断气而亡。至于以丝锦绞杀,那是少数人才能享受到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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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斩刑。死刑的正刑之一,也是古代执行死刑的主要手段。其根据罪行轻重又分为斩立决和斩监候两种,斩立决便是经督抚审录无冤,法司覆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部文到达,即日处决;斩监候则不立即执行,应临时监押,待至秋审或朝审时,再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实行“秋冬行刑”制度,即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而又被称为“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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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腰斩。这种死刑虽然不是正刑之一,但的确出现在古代律法之中,如《史记·商君列传》有载“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且存在时间较长,直到雍正年间才被废除。行刑时,通常使用重斧将犯人从腰部砍作两节,由于腰斩是将人从中间切开,因此犯人并不会瞬间死亡,而是会保持一段时间的神志清醒,过一段时间才会死亡。例如明朝方孝孺,传闻被腰斩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蘸血连书十二个半“篡”字才断气。此外,秦朝李斯、汉朝晁错、唐朝辩机、清代俞鸿图等皆死于腰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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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凌迟。死刑之中最为残忍的一种,往往被用来惩戒罪大恶极之人,不过其被正式列入律法相对较晚,目前最早出现在《辽史·刑法志》之中,而自宋朝之后开始被广泛使用,尤以明清最甚。不过,凌迟并没有固定的手法,而是根据罪犯的罪行轻重施行,轻者仅“分裂四肢”,重者则“千刀万剐”,少者十余刀,多者则多达3000余刀。据说,刽子手手法极为高明,不割满刀数必须保证犯人不死,否则刽子手也要受到惩罚,因而犯人往往受尽折磨才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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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裂。这种刑罚出现较早,而自唐朝以后逐渐废除,唐末五代时又曾短暂出现,在凌迟出现之前,车裂往往被作为惩处罪大恶极者的手段,北周、隋朝时曾出现在律法之中。车裂又被称为“五马分尸”,就是将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马车或牛)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生生将人撕成五块。秦国的商鞅、五代的李存孝皆被车裂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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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四种,便是出现在各朝律法之中的死刑方式,其中作为正刑的“斩、绞”两种应用最广,腰斩和凌迟相对来说较为特殊,虽历朝历代均有,但往往只针对罪大恶极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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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之外的死刑:剥皮、炮烙、锯刑、断椎、灌铅等相较于以上死刑,这些刑罚大多具有典型的人治特征,即不属于律法之中的刑罚,而往往以执政者的态度所决定,因而行刑手段大多较为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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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剥皮。这种刑罚算是律法之外应用较多的一种,且多见于史料记载。最初是将犯人处死之后再行剥皮,后来则发展为活剥。行刑之时,往往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此外,还有一种说法是将人埋入土中,然后在其头顶开口,将水银灌入,然后使人皮和肌肉分离。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明太祖朱元璋便曾以这种方式来处死贪官,并警示后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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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炮烙。亦称炮格,相传为商纣王所创,算是比较冷门的一种刑罚,而且似乎也只在商纣王时期出现过。《史记·殷本纪》有载,“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列女传》也有记载,“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堕炭中,妲己笑,名曰炮烙之刑”。也就是说,堆炭架烧铜柱,令人行走其上(或将人绑缚其上),以致被焚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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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锯刑。如同其字面意思,指的就是将人活活锯死,同样属于较为冷门的一种刑罚。根据《三国志·吴书·孙皓传》记载,孙皓的爱妾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抢夺百姓的财物,结果被主管集市的中郎将陈声所捕获,并将其绳之以法。陈声本也是孙皓的宠臣,但在其爱妾的告发下,孙皓一怒之下便将陈声逮捕,并命武士用烧红的大锯锯断陈声的头,把他的尸体投到四望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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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断椎。同样属于较为冷门的一种刑罚,主要是指将犯人的脊梁骨打断,从而令其痛苦的死去。根据《商君书·赏刑篇》的记载,春秋时期晋文公重耳打算制定刑律,便与大夫们一起商议,结果当时著名的朝臣颠颉迟到了,有人认为颠颉有罪,应该给以处罚。于是,姬重耳批准,将颠颉断椎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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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灌铅。即向罪犯的的口里灌融化的锡或铅,无论灌锡或灌铅都能把人烫死,而且溶化的锡或铅一入肚腹就会凝固成硬块,这种重金属的重力也能致人死命。根据《汉书·长沙定王发传》记载,汉朝广川王刘去的王后昭信性格妒忌而暴虐,在得知刘去多次召一个名叫荣爱的美姬饮酒之后,妒性大发之下便跑去向刘去告状,说荣爱与他人有染。荣爱惊惧之下投井自尽,刘去又命人将其捞出来,见其未死,便对其严刑逼供,荣爱受刑不过,胡乱说出和医生有奸情,刘去一怒之下便将其绑在柱子上,用烧红的尖刀剜掉她的两只眼珠,再割下她的两条大腿上的肉,最后用溶化的铅灌入她的口中,一直把荣爱摧残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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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这类刑罚相对较为冷门,应用范围并不广泛,且多为一些手段残忍的帝王所用,且大多出现在律法并不完善的先秦时期。除了以上几种之外,还有抽肠、活埋、俱五刑(人彘)等其他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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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死刑而足以致死:宫刑、廷杖、蒸煮、梳洗、枷刑等除了以上死刑之外,古代还有一些其他刑罚,虽然这些刑罚的目的并非处死犯人,但却同样能够让人极为痛苦的死去,且致死率相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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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宫刑。又称腐刑,属于早期“五刑”之一,正如汉代孔安国之言,“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女人幽闭,次死之刑”,宫刑男女皆有,男子割势、女人幽闭,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男子的施刑方式是,先拿绳子将其命根子绑起来,使其血液不能流通,自然坏死,之后拿利刃全部割掉,最后在以香灰止血,并以鹅毛插在尿道里,确保尿道通畅。至于女子,虽然可以确定的是到明朝时仍然对女子施行,但具体实施方法却众说纷纭,尚无定论。虽说宫刑不至于致死,但由于古代医疗手段相对落后,因此刑罚而致死者同样不在少数。古代受宫刑最为著名者,恐怕就是太史公司马迁了。

2、廷杖。源自于“五刑”中的“杖刑”,主要是指对朝廷官员进行的杖刑,最早始于东汉明帝(另说北周宣帝),而尤以明朝最为著名。明朝时期,廷杖主要由厂卫施行,而施行者均是接受过特殊训练之人,可以随意掌握手下分寸,即可百杖之后仍无大碍,也可数杖之内取人性命。据载,成化以前,凡廷杖者王去衣,用厚绵底衣,重毰迭帊,示辱而已,然犹卧床数月,而后得愈。正德初年,逆瑾(刘瑾)用事,恶廷臣,始去衣,遂有杖死者。最为著名者,无疑便是明世宗朱厚熜年间的“左顺门惨案”,因“大礼仪之争”引发的朝臣与皇帝矛盾,使得朱厚熜一怒之下对180余人施以廷杖,当场打死17人。

3、蒸煮。比较少见的一种极刑,武则天在位期间,曾大肆启用一些酷吏,其中一人名叫来俊臣。在审问犯人之时,对待拒不招供的犯人,便找个大瓮,把人塞进去,然后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热。温度越来越高,受刑人也越来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话,往往就被烧死在瓮里。当然,来俊臣自己也最终遭到了这种待遇,“请君入瓮”便是由此而来。

4、梳洗。该刑的发明者乃是朱元璋,根据沈文的《圣君初政记》记载,实施梳洗之刑时,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的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后早就气绝身亡了。而应用该刑最为著名的,便是明朝锦衣卫控制的诏狱,锦衣卫在审问犯人之时,往往会用到此刑。

5、枷刑。这是自唐朝开始出现的一种刑罚,通常用于短期监禁或作为附加刑出现,不同的是犯人要戴上特制的大枷,站在规定的地方进行示众。从清朝定例看,主要是适用于伦理、风化案件的附加刑罚,而对于那些子孙不肖、违犯教令,或是触犯“奸非”、“光棍”等罪名的人犯,也经常枷号示众。虽然看似是一种较轻的刑罚,但由于枷的重量极大(《大清律例》规定普通枷重二十五斤,重枷则为三十五斤),且犯人往往经过严刑拷打,因而被重枷活活压死的人也不在少数。

如上所述,这些非死刑的刑罚,虽然最终目的大多并非想要置人于死地,但在施行过程中,却仍然会造成犯人的大量死亡,且死状大多较为痛苦和凄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