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总是在年轻的时候,有很多人青睐,追自己的男生一大把女性催情。女人在年轻的时候很容易对男人的甜言蜜语动心。
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心智的成熟女性催情,一般的男人的花言巧语是很难欺骗女人的心。到了中年的女人,不是一束玫瑰花就能打动的。
她们正在意的是实际的追求,一些花样式的秀恩爱并不能让她们动心女性催情。那么到了40岁的女人,容易对什么样的男人动心呢?
40岁的女人更加的成熟,就成熟的魅力,无论她们是否已经结婚或者离异。一人保持着女人成熟的魅力,风韵犹存,让很多男人拜倒在她们的石榴裙下。
过了40岁的女人,最容易和什么样的男人发生关系呢?这几个已婚的女人说出了内心最真实的话。
刘女士,42岁,结婚18年,真正对我好,能让我感受到被爱的男人,我最动心
对于年轻的时候来说,婚姻算是为了找一个归宿。可步入婚姻的日子久了,就发现,那并非自己想要的,我们找一个男人结婚是为了,让自己有一个人疼,一个人爱,可结婚后才发现,你身边的那个男人,除了享受被爱。根本不会多爱你一点点。
曾经我以为最爱的人就是他,他最爱的人是我,直到步入婚姻中,经历了一桩桩一件件的事情之后,我才发现他最爱的人只有他自己。
一开始我并不能接受这个事实,我内心纠结过挣扎,甚至想要找回当年恋爱时的感觉,可不管我如何去挣扎去,折腾,我们之间终究是没有了爱情。
现在我想为自己活一次,如果遇到一个人,真心爱我的人,我会义无反顾。
张女士,41岁,结结婚20年,只能是那个让我动心的男人
以前觉得两个人相爱就可以结婚,甚至天真的以为两个人在一起,就能够幸福的过一辈子。和他结婚的那些日子,我总是在想一件事情,就是如何能够保持夫妻间的新鲜感,每次,要见他的时候,我总会想着法儿的,变换自己的形象,以免他视觉疲劳。
到头来仍旧无法讨好他,他还又有了一个女人,男人心不在你身上,你会对你多好呢,如果以后我遇到一个能让我动心的男人,我就会和他在一起。
黄小姐,46岁,想找一个健健康康和我过日子的男人
作为一个失去另一半女人的中年女人来说,关键是有些凄凉的,这些年,我一个人好不容易把孩子都拉扯大,也想着为自己的幸福努力。
如果我找到一个健健康康,愿意和我过后半辈子的男人,我会踏踏实实的对她好,有时候幸福来的太短暂,我们应该好好的享受当下。
这些年我一个人日子也过得非常的苦,想找一个说话的人都没有。时常会想念另一半,但他已经离我而去,更多的只是悲伤。
到了中年的女人,想要的是能够找到踏踏实实的找到一个对自己好,愿意疼爱自己的男人,过一辈子吧。
无论女人在什么样的年龄阶段,能让自己安心过后半生的男人,就是自己的依靠。能让自己感受到爱的男人就是自己会动心的男人。40岁的女人追求的是一份安定和爱,能让人动心的男人也是如此。
女上司将男下属灌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犯什么罪?
不构成犯罪,没犯罪
1,从犯罪的构成来看。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犯罪的构成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形成的,它的成立要具备哪些法定条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4个方面的要件:(一)犯罪客体。(二)犯罪客观方面。(三)犯罪主体。(四)犯罪的主观方面。从犯罪的4个要件来衡量,此女上司不构成犯罪。
2,从犯罪的罪名来看找不到。《刑法》自1979年7月1日通过以来,多次修订,罪名有好多删除,修改。1997年3月14日通过修订刑法有452条,后又有增添,但找不到女性强奸罪。
3,从最接近的强奸罪,也不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5种情形之一的,最高可判死刑。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叚,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妇女罪的主要特征:(一)强奸罪是侵害的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二)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的性交行为。包括精神控制,以隐私要挟,用迷信瑶言恐吓,用酒灌醉,药物麻醉,或利用妇女昏睡,重病,无法抗拒而强奸。(三)直接有奸淫的故意。(四)强奸罪的主体是男子。特殊情况妇女教唆或帮助男的强奸,也可成为强奸共犯。
从强奸罪来分析,是女上司违反男下属的意志,用灌醉男下属,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实施的主体是女性。恰好与强奸罪相反。因而无法认定为强奸妇女罪。《刑法》上没有强奸男人罪。
4,也不构成猥亵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罪的对象是妇女,实施的人是男子,跟女上司正相反,因而也不构成猥亵罪。
5,我认为女上司可按猥亵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我觉得猥亵他人既包括男性也含女性。法律从字面上写单立人的他,没写女字旁的她,正符合此案例。对女上司定不了罪,一定按这条惩罚她,让她尝尝行政拘留所的滋味。
5,男下属可以女上司侵犯身体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女上司给予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说明,女上司把男下属用酒灌醉的情况下,男下属的生殖器能否正常实施性交行为,我表示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