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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青岛世聚财劳务公司法人称公章被盗刻,导致公司深陷官司旋涡

  日前,青岛晟世聚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淑玲向媒体爆料称:其劳务公司近段时间深陷官司旋涡,究其根本原因是一位名叫吴仕远的四川人私刻其单位公章,并且以单位员工的名义四处坑蒙拐骗,导致其公司深陷官司旋涡。郑女士已经到青岛市李沧区公安分局楼山派出所报案。楼山派出所也已经为其出具报案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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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郑淑玲女士告诉媒体:2020年底,临沂市罗庄区一位名叫张军的板厂老板将吴仕远和青岛晟世聚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到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理由是:青岛晟世聚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吴仕远购买他的木材共计421600元,2020年8月26日青岛晟世聚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洪波分两次支付原告货款合计10万元,后经原告张军多次催要,剩余货款321644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青岛晟世聚财劳务公司答辩称,吴仕远不是公司的员工,公司不认识吴仕远和张军。

  2020年11月24日,罗庄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吴仕远要求原告张军向其提供木材,由被告吴仕远收货并在收货单签名确认,后被告吴仕远向原告出具欠原告木材款321644元的《欠条》一份,原告张军要求被告吴仕远给付剩余货款321644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虽然被告吴仕远在其向原告张军出具的《欠条》上书写“欠款单位: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单位:青岛晟世聚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但该《欠条》未加盖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晟世聚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印章,被告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晟世聚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均陈述涉案的福宁园项目以及吴仕远、孙洪波等人与两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张军要求被告青岛华鹏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晟世聚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吴仕远经本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仕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军货321644元;二、驳回原告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罗庄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下发后,吴仕远立即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罗庄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1民初59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由青岛晟世聚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张军货款货321644元并驳回张军对吴仕远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涉案买卖合同主体为张军和青岛晟世聚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吴仕远是青岛晟世聚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代表青岛晟世聚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送货单上签字、向张军出具欠条,证明是职务行为,不承担支付涉案货款义务。

  青岛晟世聚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淑玲辩称:第一、吴仕远是涉案木材的实际购买方,我公司不认识吴仕远和孙洪波,吴仕远和孙洪波不是青岛晟世聚财公司的员工,我公司也没有委托吴仕远和孙洪波代理任何业务事宜。我公司和张军没有木材买卖合同,吴仕远从张军处购买木材的行为既没有我公司法人签字授权,收据上也没有我公司的公章,我公司不认可,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孙洪波有自己的建筑公司,孙洪波和闵庆国注册了一家建筑公司,公司名称叫青岛波洪睿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洪波在该公司占45%的股份,他和吴仕远从张军处购买木材应该由他自己公司承担才符合常理。

  第三、我公司只是一个劳务服务公司,木材买卖不在我们公司的经营范围内,我劳务公司只能开具人工劳务发票,根本开不了材料发票,所以根本不可能授权让吴仕远以我公司名义去购买木材,这样会超出我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孙洪波明明有自己的建筑公司,却和吴仕远私刻我单位公章,假冒我单位员工,从事我公司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活动,他们是属于恶意陷害我们公司,涉嫌私刻公章罪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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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淑玲称:上述两处公章都是假的)

  郑淑玲告诉媒体:吴仕远与孙洪波之所至坚持称他们两人是青岛晟世聚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是因为孙洪波的合伙人闵庆国曾以青岛晟世聚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与海峰公司的青岛福宁园北坡改造项目签订了一个劳务外包协议。但该协议与孙洪波和吴仕远没有任何关系,青岛晟世聚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既不认识这两个人,也没有给这两个人任何授权。但是据郑淑玲从青岛福宁园北坡改造项目处调取得证据资料后发现:吴仕远、孙洪波私刻青岛晟世聚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章,并且以青岛晟世聚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义给自己授权,以青岛晟世聚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其行为已经涉嫌私刻公章罪和诈骗罪。也正是因为两人打着青岛晟世聚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到张军处购买木材,所以才被张军起诉到罗庄区人民法院。

  吴仕远上诉后,2021年5月7日,案件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9审判庭开庭,案件承办法官叫王建伟。郑淑玲告诉媒体:庭审结束后,她又把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出具的证明以及李沧区公安分局报案回执单递交给承办法官王建伟,目的证明吴仕远并非其公司员工,且已经涉嫌构成私刻公章罪。

  郑淑玲的举报是否属实,临沂中院的判决结果如何?媒体也将持续关注。转自头条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