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申请书怎么写(离职申请书怎么写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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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一家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员工700人左右。今年,公司准备转型,其中一个车间需要调走一批岁数较大的员工。

  现有3名资深老员工不同意调岗,经协商后他们同意辞职,但我们需要协助他们办理失业金。所以离职证明开的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现在他们反过来向公司索要补偿,说不赔偿就申请仲裁。

  遇到类似的事情,不知道大家是怎么处理的?有什么办法能规避离职带来的潜在风险?

  HR在处理劳动纠纷方面经验不足,没关系,吃一垫长一智,善于总结和学习,就可以把握住劳动纠纷处理的大方向,尽量少出现这种“被员工上套”的情况。

  按照36条解除劳动合同,既可以理智的让员工辞职、也可以让他们获得失业金,但为避免留下员工仲裁的“尾巴”,离职证明和员工辞职单上都需要注明类似内容“双方已就工资、社保、补偿、加班、休假等所有劳动问题达成一致,并已经结算清楚,双方今后均不再以任何劳动问题申请仲裁或起诉”,让员工签名、写日期、盖大拇指手印。

  这样,即使员工钻牛角尖,想拿公司说事儿,由于有以上证据,仲裁庭或法院也难以支持其申请。

  既然协商后员工是辞职,按照社保规定,理当是无法享受失业金待遇的,如果员工不在离职证明上签字及认可“已经一次性结清所有问题”,那么,在员工已经提交辞职书、领导已经批准完结后,HR部门同样可以不兑现按照36条开具离职证明,而按照37条来开具,让他无法享受失业金。

  所以,员工君子时以礼相待,如果小人则也需留心眼,否则,把HR自己套进去,就划不来,更显得不专业和“白痴”。

  汉语拼音“好人、坏人”的简写正好是HR,正好印证了HR在现实工作中的角色。

  同样,在处理劳动纠纷方面,HR如果一味站在公司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将难以避免惹怒员工,从而走上仲裁和诉讼的渠道,退一步讲,有几家公司能够保证百分之百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要求,许多地方都在打擦边球,实行“民不告官不究”的愚民政策。

  在公司和员工面前都需要当好人、坏人,只不过在不同员工面前,好与坏的程度不同、角色经常互换而已,没办法,HR要权衡利弊、得失以及自己的饭碗问题。

  善意的谎言或欺骗并不一定都是坏事,适当让员工“少得点”、公司“付出点”未尝不可,毕竟双方达成一致、社会才和谐,即使到了仲裁或法院,最终也会有一个定论,只不过,终裁或终审的结论,不管你服不服都得服。

  如此费力费时伤神的事,只要HR在事前做足坏人与好人,就可以减少仲裁和诉讼的。

  即使HR再努力,如果老板死活不让步、员工就是硬撑下去,也于事无补。

  这时,就只能接受仲裁或诉讼,在能力和证据范围内尽量让公司让损失,如果有必要让律师或法律顾问出面,自己的信心就更高。不管出现任何结果,只要是终裁或终审,都只能执行,否则,造成的负面影响将更大,因为这些信息会传上网络。

  所以,HR只要尽力而为,结果不是我们可以左右的,不管出现任何结果,既没必要责怪自己,也没必要担惊受怕,更没必要吃不香睡不着。

  本文作者:李志勇,HRD,一级人力师,20多年专注人资,著有新书《人力资源管理从新手到总监:高频案例解答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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