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愿,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在破产程序中,许多债权人有相同的利益,但也有差异。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它也是所有债权人对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一种组织形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这里所说的债权人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的人,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清偿债务后的担保人而不是债务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务人的担保人可以代替债务人作为债权人,在清偿债务后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若干名债权人会议主席,并设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拒不出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4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41、46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期满后三个月召开,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后续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或者根据清算组或者占无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的请求举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3日前向人民法院报告,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目的告知债权人。除非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破产程序提前终止,否则不得以一般债权清偿率为零为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权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
一是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第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置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及其他相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任命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的询问;
5.清算组应当告知债务人其生产经营、财产和债务情况,制作清算报告,提出财产处置方案和分配方案;
6.讨论通过债权证明材料、财产担保情况和债权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查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
7.根据讨论,按《企业破产法》第16条投票。债权人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记录清楚。
债权人作为一个特殊的概念,是债权债务的主体之一。他是债权人。他是一个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对称。债务的主体之一。在债务关系中,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某些行为或不履行某些行为的人。在罗马法中,债务具有严格的个人性质,债权债务不能转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交换关系的复杂化,债权债务可以逐步转移,允许第三人享有债权或履行债务,因此债权人严格的个人信托远远超出了过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义务主体的绝对条件下产生的。在大多数债务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第二,债权人的类型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项,有权要求其他方成为具体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为企业提供融资以获得偿还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为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商品或服务的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商业债权人)。债权人可分为贷款债权人、商业债权人和私人借贷债权人
贷款债权人最关心的是债权的安全,包括到期贷款的收回和利息的偿还。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以及是否有其他贷款需要在到期时偿还。
商业债权人最关心的是企业按时偿还贷款的能力。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现金比率。
民间借贷债权人是指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向他人借贷的人;相对来说,向别人借钱又欠别人钱的人叫债务人。
在生产生活中,债务人因某种需要向债权人借钱。而债权人因为一些利益或关系,给债务人需要的帮助。债权人在借贷中可能得到一些好处,但也可能没有好处。这个小系列提醒我们,借贷是有风险的,债务人可能会失去还债能力,所以借贷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