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封锁:铁路货运组织;简答题;货车应怎样正确施封?

  根据有关规定施封锁

施封锁:铁路货运组织;简答题;货车应怎样正确施封?

  第一条 按规定需要施封的货车和集装箱,都应采用施封环施封施封锁。对车门门鼻插销孔小于施封环环带宽度的货车,暂准继续按照“货车和集装箱使用铅质封饼施封的技术要求”规定施封。

施封锁:铁路货运组织;简答题;货车应怎样正确施封?

  第二条 施封环由“环盒”和“环带”两部分组成(式样见附图)施封锁。环盒正面及环带上各印:

  1.承运人配备的:站名、施封号码、(局名简称);

  2.托运人配备的:站名、施封号码、(专用线简称或编号)。

  施封号码按站(专用线按每一专用线用户)由00001号至99999号循环编用,同一货车两侧车门的施封号码顺序可以不相衔接。

  第三条 需要施封的货车应用10号铁线将两侧车门上部门扣和门鼻拧紧,在每一车门下部门扣处各施施封环一个。施封时,将环带穿过车门门鼻插销孔后,按箭头指向插入环盒,环盒正面朝外,以便交接检查。施封后应对施封环的锁闭状态进行检查,确认环带落锁,并在货物运单或货车装载清单和货运票据封套上记明环及其施封号码(例如环14635、14674)。

  第四条 施封的货车,发现施封环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按施封失效处理:

  1.环带的任何一端,可以从环盒中自由拔出;

  2.环带折断;

  3.环带与环盒两者站名、施封号码不一致;

  4.环盒或环带上无站名或施封号码;

  5.环盒被撬变形。

  第五条 卸车单位在拆封前,应根据货物运单或货车装载清单、货运票据封套记载的施封号码与施封环号码核对,并检查施封是否有效。拆封时,从环带空白处剪断,不得损坏环带和环盒上印文,并保持原来长度(使用施封环剪断钳剪断的环带长度两截相加,可较原来短少1毫米)。每一货车上拆下的施封环应拴在一起,妥为保管,建立登记、备查和销毁制度,保管期须满1年。

  第六条 装车站对施封环应建立严密的领取、发放、使用制度,按施封号码进行登记,责任落实到个人。

办理集装箱运输的条件有哪些?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集装箱运输是铁路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引伸的规则。在铁路运输集装箱,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应遵守《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规定。

本规则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订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2条 在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箱型分为:1吨箱、5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称为大型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集装箱和自备集装箱。

按类型分为:通用集装箱和专用集装箱。

第3条 铁路集装箱是铁道部所属的集装箱,自备集装箱是托运人配置或租用的集装箱。

用于国内铁路运输的自备集装箱,应符合《自备集装箱编号和标记涂刷规定》(附件一);用于国际间进出口运输的国际集装箱,应根据国际有关条约和协议的规定,经有关机构鉴定或认可,在箱体上有相应的标志。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按集装箱办理运输。

第4条 周转集装箱是托运人投资制造的铁路集装箱。运量大而稳定或占用集装箱时间长的托运人可使用周转集装箱。

周转集装箱的投资制造和使用按《周转集装箱使用规定》(附件二)办理。

第5条 集装箱办理站名和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名在《货物运价里程表》中公布。

专用线所有人要求在专用线办理自备集装箱、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在专用线临时到发自备集装箱,应向车站提出申请,报铁路局审批。

第6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对适箱货物应采用集装箱运输,对《集装箱适箱货物品名表》(附件三)中规定的货物,在发站有运用空箱时,必须使用集装箱运输。

第7条 集装箱运输应采用门到门运输。托运人和收货人可使用自有运力或委托运输单位进行门到门运输,承运人应提供便利条件。个人自用物品和搬家货物可在站内装箱和掏箱。

第8条 集装箱集散站是设立在车站之外,具备库场和装卸、搬运设备的货运代理企业。车站与集散站之间的关系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

集装箱集散站在库场存留铁路集装箱、使用铁路集装箱进行整箱和拼箱运输、进行公(水)铁联运的,车站应报请铁路局同意,与其签定协议,并派货运人员参与管理。

办理接取送达业务的运输企业,应与车站签定协议。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

第9条 集装箱在集装箱办理站间办理运输,自备集装箱还可在经铁路局批准的专用线发送或到达。

第10条 铁路集装箱和自备集装箱不能按一批办理托运。使用承运人提供的回空自备集装箱装运货物,按铁路集装箱办理。

第11条 下列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1.易于污染和腐蚀箱体的货物,如水泥、炭黑、化肥、盐、油脂、生毛皮、牲骨、没有衬垫的油漆等。

2.易于损坏箱体的货物,如生铁块、废钢铁、无包装的铸件和金属块等。

3.鲜活货物(经铁路局确定,在一定季节和一定区域内不易腐烂的货物除外)。

4.危险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条 托运的集装箱每箱总重不得超过该集装箱的标记总重。在对集装箱总重有限制规定的办理站间运输时,不得超过限制的总重。

第13条 集装箱不办理军事运输。

第三章 托运、承运和交付

第14条 托运人托运集装箱,应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一份。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且集装箱总重之和不得超过货车的容许载重量。

使用自备集装箱或要求在专用线卸车的,应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使用×吨自备箱”或“在××专用线卸车”。

第15条 托运人应使用箱体状态良好的集装箱。

使用铁路集装箱时,承运人应提供箱体状态良好的集装箱。托运人在使用前必须检查箱体状态,发现箱体状态不良时,应要求更换,承运人应及时给予更换。

第16条 集装箱的装箱由托运人负责。装箱时应码放稳固,装载均匀,充分利用箱内容积,不撞砸箱体。

集装箱内单件货物的重量超过100公斤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第17条 集装箱由托运人进行施封。施封时左右箱门把锁舌和把手须入座,在右侧箱门把手锁件施封孔施封锁(环)一个。使用施封环施封时,应用10号或12号铁线将箱门把手锁件拧固并剪断燕尾。5吨以上集装箱必须使用施封锁施封。托运的空集装箱不施封。

特殊类型集装箱的施封方法另行规定。

第18条 托运人施封后,应在货物运单上逐箱填记集装箱箱号(自备集装箱应有箱主代号)和相应的施封号码。货物运单内填记不下时,填记在货物运单背面。

已填记的施封号码不得随意更改,必须更改时,托运人应在更改处盖章证明。

运托人接收集装箱时,应核对集装箱箱号和施封号码。

第19条 托运人应在集装箱门把手上拴挂一个货签(1吨集装箱在箱顶吊环上加挂一个),货签上货物名称栏免填。拴挂前应撤除集装箱上残留的旧货签。

第20条 集装箱箱体上除铁道部另有规定的外,禁止张贴或涂写任何标记和标志。

第21条 承运人对托运人确定的货物重量和货物品名应进行抽查。

发现集装箱总重超过集装箱标记总重时,应按规定核收违约金。发站发现时,在托运人对集装箱减载后运输。

需要开箱检查货物时,在发站应通知托运人到场;在到站应通知收货人到场;无法约见托运人或收货人时,应会同驻站公安检查。托运人有违约责任时,应按规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违约金和因检查产生的作业费用。可继续运输的,车站应会同托运人或驻站公安补封,编制货运记录。

第22条 到站应在车站货场(托运人要求在专用线卸车的在专用线)向货物运单内所记载的收货人交付集装箱。因车站货场能力限制,经铁路局批准并有当地政府的文明规定,对超过免费留置期的集装箱,承运人可委托指定单位代为保管,即移地保管。个人自用物品和搬家货物不得移地保管。

第23条 集装箱的掏箱由收货人负责。掏空后应清扫干净,撤除货签,关闭箱门。有污染的须洗刷干净。

车站对交回的空箱应进行检查,发现收货人未清扫或未洗刷的,应在收货人清扫或洗刷干净后接收,或以收货人责任委托清扫人员清扫洗刷。

第24条 收货人领取托运人自备集装箱时,自备集装箱与货物应一并领取。

10吨以下自备集装箱需要回送时,收货人应在车站交付集装箱的当时填写特价运输证明书,记明箱号,经承运人签证,30日内办理托运,向原发站回送。承运人凭特价运输证明书核收回空运费。

承运人可以利用回送的自备集装箱(国际集装箱另有规定)装运货物至回送的到站,免收回空运费。

第25条 承运人对托运的零星小件零担货物可拼箱运输,按零担货物承运,并核收集装箱使用费。

第四章 进出站和留置时间

第26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从车站搬出铁路集装箱时,须提出车站认可的证明。搬出的铁路集装箱应按时送回车站,并保证完好。

第27条 从车站搬出铁路集装箱时,承运人根据货物运单填写铁路集装箱出站单(格式一)两联。甲联留车站存查;乙联随箱同行,作为出门凭证,并在集装箱送回车站时,交还承运人。承运人收妥集装箱并结清费用后,在还箱收据上加盖车站戳记和经办人章,交给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28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集装箱超过下列免费留置期限,自超过之日起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1.发送的集装箱:站内装箱时,应于承运人指定的进货日期当日装完;站外装箱时,应于承运人指定的日期领取空箱,按指定的进货日期进站。

2.到达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的为卸车次日)起算,2日内领取集装箱。站内掏箱时,应于领取的当日内掏完;站外掏箱时,应于领取的次日内将该空箱或装有指定当日进站货物的该重箱送回。

集装箱集散站存留的铁路集装箱免费留置时间,亦按上款规定计算。

第29条 集装箱在车站存放超过下列免费暂存期限,自超过之日起核收货物暂存费。

1.发送或回送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指定的进站日期当日进站完毕。

2.到达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的为卸车次日)起算,2日内领取集装箱,并于领取的当日内掏完或将集装箱搬出车站。

第30条 车站站长可以延长集装箱在站内免费留置期限,当铁路局按规定缩短免费暂存期限时,集装箱的免费留置期限也作相应缩短。

第五章 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交接

第31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车站货场交接集装箱时,重箱凭箱号、封印和箱体外状,空箱凭箱号和箱体外状。

箱号、施封号码与货物运单记载一致,施封有效,箱体没有发生危及货物安全的变形或损坏时,箱内货物由托运人负责。

第32条 在专用线装车或卸车的集装箱,按下列规定办理交接。

1.托运人组织装车并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集装箱,由车站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交接办法。

2.承运人组织装车并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集装箱,到站应派员至卸车地点会同收货人卸车,并按第31条规定办理交接。

3.托运人组织装车并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集装箱,发站应派员至装车地点按第31条规定办理交接,并会同托运人装车。

在专用铁道装车或卸车的集装箱,车站与专用铁道所有人商定交接方法。

第33条 发站在接收托运的重箱时,检查发现箱号或封印内容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未按规定关闭箱门、拧固和施封,以及箱体损坏的,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

收货人在接收集装箱时,应按货物运单核对箱号,检查施封状态,封印内容和箱体外状。发现不符或有异状时,应在接收当时向车站提出。

到站向收货人交付重箱时,对封印脱落、失效、站名或号码不符、箱体损坏危及货物安全的集装箱应向收货人出具货运记录,并按记录点交货物。

第34条 在交接中发现铁路集装箱损坏,涉及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时,由托运人或收货人在集装箱破损记录(格式二)上签认。发现自备集装箱丢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应编制货运记录。

铁路集装箱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丢失、损坏及无法洗刷的污染时,应由托运人运或收货人负责赔偿。自备集装箱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上述后果时,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赔偿额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