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包括哪些国家(东南亚有哪几个国家)

  原标题:CISG与一带一路东南亚国家

  东南亚包括哪些国家(东南亚有哪几个国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0年在维也纳通过,1988年生效,英文简称CISG,本文中简称为《销售公约》。

  《销售公约》的目的是为国际货物销售提供一个现代、统一、公正的制度,从而使商业交易具有确定性并降低交易成本。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方,如果其营业地分别位于《销售公约》两个不同的缔约国,那么《销售公约》自动适用并且优于当事方约定的适用法,除非合同当事方明确排除适用《销售公约》。

  “一带一路”贸易和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具有集中于机器设备或其半成品或以机械为主辅以安装服务的特点,符合《销售公约》的适用范围。《销售公约》中相对公平而统一的制度以及其自动适用的特点,对处于合同谈判弱势地位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商实现合同利益均衡来说,是特别有益的[1]。

  在东南亚的“带路”国家之中,《销售公约》的缔约国有新加坡、越南和老挝。《销售公约》于1996年3月1日开始对新加坡生效,于2017年1月1日对越南生效,于2020年10月1日开始对老挝生效。

  本文基于《销售公约》规定,结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关于《销售公约》的说明、《销售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以及《销售公约》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对该公约的适用,特别是在一带一路东南亚国家的适用特点做出简要介绍。

  //一、《销售公约》怎么实现国际货物销售制度的统一?//

  管辖范围

  《销售公约》主要内容集中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以及买卖双方的义务,没有管辖那些在不同法域存在巨大差异的内容,例如合同的效力、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产品责任和损害赔偿等事项。

  客观描述

  《销售公约》在条款的用词上并未使用具有各种国内制度特色的术语,例如“不可抗力”“艰难情形”,而是对具体的情形做出客观描述。

  分部描述

  对于复杂的法律概念,采用了将其分成各个事实组成部分的做法,从使用一套有关履约和风险移转的条款取代“货物交付”术语可以看出这一点。

  自主独立解释

  同法域可能重叠的法律概念时,并不拘泥于国内法现存概念,而要求作出自主和独立的解释,例如“避免合同”的概念。

  “避免合同”即“Avoidance”的例子

  《销售公约》第八十一条下的避免合同即“Avoidance”规定,包括《销售公约》第四十九条买方避免和第六十四条卖方避免,在两种情况下产生:第一种情况是,发生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履行的一方选择“避免合同”;第二种情况是,一方已经给另一方机会延期履行,另一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则提供宽限期一方有权选择“避免合同”[2]。

  “避免合同”后,合同是自始解除还是向后终止,不同的法律体系规定不同,但并不影响《销售公约》的执行,原因在于《销售公约》对“避免合同”的后果做出了可供执行的具体规定[3]。“避免合同”后的基本效果是合同对当事方“松绑”,买卖双方都不再需要也没有权利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于卖方来说是交货和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对于卖方来说是付款和收货的义务;与此同时,与主要义务相关的其他履约义务也被避免,包括维护和服务协议等。截至避免合同被提出时的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对买卖双方依然存在,即使是提出“避免合同”一方也可能面临担损害赔偿义务,只是不必再履行买卖义务。

  我国的法律没有“避免合同”这一概念,联合国2010年出版的中文版《销售公约》对该词的翻译是“宣告合同无效”,以目前我国《民法典》规定来看,该词更接近于“单方解除合同”,尽管我国《民法典》则对单方解除情形、法律后果、单方解除权行使时限、单方解除时点以及解除权人等有不同的规定。

  //二、哪些情况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销售公约》?//

  标的属性

  销售的货物用于私人、家人或家庭消费使用,因拍卖、执行而销售,是船只、飞机、电力,或者属于无形资产,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销售公约》。

  当事方营业地

  合同当事方的营业地在同一国家,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销售公约》。

  对于当事方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这个事实,应该是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可以看出来或者披露的信息,如果当事方的交易本身显示不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方也没有任何表示显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就不适用《销售公约》[4]。

  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方的国籍和当事方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应不予考虑,判断的标准集中在营业地是否在不同的国家[5]。

  在当事方的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的情况下,国际性的要求未得到满足。即使他们的国籍不同;此外,合同缔结地与履行地处于不同的国家也不会使合同具有“国际性”。

  值得注意的是,营业地并不局限于公司的经营办公地,在有些案例中,工程所在地被认作是营业地,对于在国际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设备材料买卖纠纷,特别对于是为某项工程组成联合体或合伙的企业来说,需要注意判断管辖买卖合同的实体法律规定。

  营业地所在国

  合同当事方的营业地不在缔约国,则当事方之间的国际销售合同不适用《销售公约》,除非根据该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销售公约》,并且缔约国没有对这种间接适用作出保留。

  值得注意的是签署国不一定是受公约约束的缔约国,根据条约法的一般原则,签署条约这一行为并不自动地使签署国成为条约的缔约国。在条约已生效的情况下,为了使该国根据国际法受该条约的约束,还需要有该国批准或加入条约这样的进一步行为。为了在该国境内执行该条约的条款,可能还需要在国内颁布法规。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对我们来说相对陌生,我国在加入《销售公约》时对此做出了保留。具体来说,在只有一方当事方营业地在缔约国或者双方当事方的营业地都不在缔约国的情况下,只要相关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可以根据第一条第(1)款(b)项适用本公约——这也被称为公约的“间接适用”。比较典型的例子是,诉讼地的国际私法规则基于1980年《罗马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或1955年《关于国际货物销售适用法律的海牙公约》,二者都承认当事方自治,当事方约定的合同适用法是《销售公约》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情况下,将间接引发《销售公约》的适用。

  //三、《销售公约》除了适用于现货销售外,是否适用于建造安装合同包括大型设备的生产安装合同?//

  《销售公约》不仅仅适用于现货交易,也可以适用于建造安装合同包括大型设备的生产安装合同等。具体情况下,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由买方供应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卖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供货还是提供劳力或服务。

  只有在买方供材是大部分重要材料或者卖方主要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才排除适用《销售公约》。

  //四、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所有内容《销售公约》都管吗?//

  受制于《销售公约》的条约性质和规则特点,《销售公约》的内容是集中和有限的,主要围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合同各方权利义务、违约及救济等内容,而且其中还有些事项因为无法达成一致而没能提供或没能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需要补缺或者解释。

  对于不同法系国家法律制度之间无法调和的差异,例如合同的效力、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产品责任和损害赔偿等事项,只能被排除在《销售公约》体系外或作模糊处理。//五、约定了适用法,《销售公约》还管合同吗?//

  在《销售公约》与合同约定的适用法上,要注意《销售公约》的自动适用以及合同实体法的规则。

  早在我国加入《销售公约》之际,原对外经济贸易部(87)外经贸法字第22号《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即指出“我国政府既已加入公约,也就承担了执行公约的义务,因此,根据公约第一条(1)款的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我各公司与上述国家(匈牙利除外)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亦须依据公约处理。故各公司对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应考虑适用公约,但公司亦可根据交易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具体因素,与外商达成与公约条文不一致的合同条款,或在合同中明确排除适用公约,转而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法律。”

  在今日,开展“带路”贸易和建设的企业仍需要关注这一问题,事先作出研判,做好合同的草拟与协商。

  //六、《销售公约》在实践中有指导案例或者权威解释吗?//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

  自1988年以来,贸易法委员会建立了一种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法规判例法)报告制度,以便法官、仲裁员、律师和商业交易有关方查阅法院和仲裁庭解释贸易法委员会案文(主要是公约和示范法) 的决定;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统一对上述案文的解释和应用。

  根据法规判例法所收集的大量的《销售公约》相关判例,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国家通讯员、国际专家合作编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协助解释《销售公约》。实践中,已有不同国家的法院在讨论对《销售公约》条款的解释时参考了《摘要汇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ThyssenKrupp Mentallurgical Products Gmbh)与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Sinochem International (Overseas) Pte Ltd)其他买卖合同纠纷(2013)民四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中指出:《摘要汇编》“不是《销售公约》的一部分,因此不可作为此审判的适用法律,但对于如何准确解释《销售公约》的相关条款,可用作适当的参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咨询委员会咨询意见》

  为了加深对《销售公约》的理解,推动并协助本公约条文的国际统一化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咨询委员会于2001年成立,是由美国 PACE 大学法学院国际商法学会和英国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商法学中心联合资助的一个非官方组织。咨询委员会的委员来自不同国家的大学法学教授,任期3年。目前咨询委员会已经刊登了21份咨询意见,对《销售公约》有关电子通讯条款、验货条款、生产与销售混合判断、买方因货物不符终止合同、损害赔偿计算和免责等做出学理解释。

  //七、缔约国对《销售公约》保留通常有哪些?//

  根据第九十六条的保留——书面形式保留

  《销售公约》第九十六条规定“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的缔约国,可以随时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声明本公约第十一条[6]、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有关准许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成立、更改或终止销售合同,或作出要约、承诺或其他意思表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方的营业地是在该缔约国内。”

  某些国家认为合同的订立、修改、终止采用书面形式是重要的,公约第十二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可作出保留,以防止营业地在本国的当事方采用非书面形式订立、修改或终止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缔约国根据第九十六条做出保留是有门槛的,只有那些本国法律要求销售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的缔约国才可以做出此项保留。

  根据第九十五条的保留——非缔约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销售公约》

  《销售公约》第九十五条规定“任何国家在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可声明它不受本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的约束。”

  《销售公约》第一条第(1)款(a)、(b)两项分别规定了《销售公约》适用的两种情形,(a)项规定的是合同当事方的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b)项规定的是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一国在交存《公约》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时作出第95条声明排除通过第一条第(1)款(b)项适用《销售公约》,就是排除了非缔约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销售公约》的情形。

  如果一方当事方营业地位于做出第九十五条声明的缔约国,另一方当事方位于非缔约国,则《销售公约》不应根据国际私法规则而间接适用到双方签署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八、我国对《销售公约》有哪些保留?//

  1981年9月30日我国政府代表签署《销售公约》,1986年12月11日交存核准书,批准《销售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开始对我国生效,并做出了两项保留:中国不受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第九十五条保留),第十一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规定(第九十六条保留)的约束。第九十六条有关书面形式的保留,我国于2013年1月16日撤销。

  //九、新加坡对《销售公约》有哪些保留?//

  新加坡对《销售公约》做出了第九十五条保留,即新加坡不受《销售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的约束,新加坡仅在当事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情况下适用《销售公约》。

  //十、越南对《销售公约》有哪些保留?//

  越南对《销售公约》做出了第九十六条保留,即一方当事方的营业地在越南的情况下,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有关准许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成立、更改或终止销售合同,或作出要约、承诺或其他意思表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

  //十一、老挝对《销售公约》有哪些保留?//

  老挝对《销售公约》做出了第九十五条保留,即老挝不受《销售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的约束,老挝仅在当事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情况下适用《销售公约》。

  [1]根据杨良宜教授2021年6月25日《纪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过40周年国际研讨会主题演讲》整理。

  [2]CISG-AC Opinion No. 9, Consequences of 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 Rapporteur: Professor Michael Bridg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London, United Kingdom. Adopted by the CISG-AC following its 12th meeting in Tokyo, Japan on 15 November 2008, paragraph 3.1.

  [3]参见《销售公约》第五章第5节“避免合同的效果”。

  [4]《销售公约》第一条第(2)款规定,当事方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 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方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方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5]《销售公约》第一条第(3)款规定,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方的国籍和当事方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6]《销售公约》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东南亚包括哪些国家(东南亚有哪几个国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