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庄河市的王某和李某是朋友关系,李某是北京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并在朋友圈发布理财产品。王某看到后就从李某手里购买了 20 万元的 " 理财产品 ",除了通过李某与其所在的公司签订两份 " 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 " 外,还让李某出具了借据。令王某没有想到的是这家北京的公司一直 " 赖账 ",而李某也 " 跳槽 " 到别的公司。王某向李某索要欠款不成,将其告上法庭。
根据《民法典》" 债务加入 " 新规,李某成为 " 债务加入 " 第三人,庄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借款 20 万元。李某提起上诉。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购买 20 万元理财产品,遭遇 " 老赖 "
家住庄河市的居民王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李某曾经在北京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业务员,并在朋友圈发布理财产品。王某不禁动心了,就与李某联系,欲购理财产品。
2018 年 3 月 30 日和同年 4 月 26 日,王某通过李某与其所在公司签订两份 " 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 "。
王某按照约定,通过 pos 机刷卡支付 20 万元至李某提供的指定账户。
王某因不熟悉李某所在公司情况,在签订上述两份协议时,他 " 留了一个心眼 ",分别让李某出具了借据。
在借据中,载明王某和李某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李某还在借据上签名。
王某在协议到期后,向李某所在的公司索要钱款,可对方一直 " 赖账 " 不还。原来,这家公司出现了 " 问题 "。
王某向李某索要借款进行了通话并录音:" 王某:你借款 20 万元都到期了,咋一点动静没有呢?李某:关键那边没给我信,我也没办法跟你说呀。
王某:我当初借钱是借给你,不是借给别人,别人我也不相信。
李某:嗯,是。
王某:那你现在第一时间你得安排给我还款呐。
李某:我现在想还,你也知道,我现在工作换了,我不是得有来源吗?我要是有来源,手里有我肯定就给你,现在是肯定还不上了 "。
王某经索要未果后,遂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借据 " 和录音让 " 业务员 " 成为 " 债务加入 " 的第三人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交 " 借据上借款人不是其签名 " 的鉴定申请,大连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 "2018 年 3 月 30 日和 2018 年 4 月 26 日的两份借据中借款人的签名不是李某本人书写的 " 鉴定意见。
而王某也向法院提交了要求对李某提供的 " 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 " 尾部的王某的签字是否为其本人书写的鉴定申请,辽宁某鉴定机构作出了 " 因检材是复印件,不具有检验条件 " 终止鉴定告知书,致使鉴定终止。
对王某向法院提交的电话录音,李某向法院表示 " 该份通话录音是其本人声音,但该录音系王某偷录的,取得方式不合法,建议法院不能采信。"
庄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作出李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10 日内偿还王某借款 20 万元的民事判决。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李某提交了原所在公司《债务清偿方案实施细则》和《第二期债务清偿方案实施细则》等书面材料。而李某新提供的证据恰恰证实了他所在公司尚未偿还王某支付的 20 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和李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合法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五十二条的 " 债务加入 " 新规;"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据悉,这一规定填补了解决以第三人加入债务为基本内容的相关纠纷在法律上的空白。
依据该规定,结合王某提供的通话录音,法院认定李某作为北京某公司的业务员,其以个人名义承诺并同意履行王某向其主张的案涉债务。该意思表示应视为李某个人作出的承诺,其法律行为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
法院还认为,王某提供的通话录音是在与对方协商还款的过程中所产生,并未侵害对方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虽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录音取得的证据,但综合全案,能够作为法院的判案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在李某所在公司未实际向王某清偿案涉债务前,应当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而维持原判。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韩克辉 半岛晨报、39 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