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微贷是一种聚集极少量资金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的商业模式。它是当前互联网金融趋势的产物。其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满足个人资本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提高社会闲置资金利用率。它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孟加拉国)发起。
1976年,在一项农村调查中,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借给42名贫困村民27美元,以支付他们制作竹凳的微薄费用,并避免高利贷剥削。这就给他开了小额贷款的门路。
1979年,他在国有商业银行系统内成立了格莱珉(意为“村庄”)分行,并开始向孟加拉贫困妇女提供小额贷款。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P2P小额借贷逐渐从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和线下并行,进而出现了P2P对等借贷平台。
这让更多的人享受到P2P小额信贷服务。P2P点对点借贷平台的主要优势是‘方便、快捷、不受地域限制等’。P2P的主要发展方向在于其高效的“闪电借贷”模式。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缓解不同年龄、不同地区收入不均导致的消费力失衡。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也带动了P2P行业重心的转移,P2P的重心转移到了移动端。以微信金融[1]为例,闪电贷平台宣布其产品完成交易量25亿元,注册粉丝近300万。闪电借款人多为22-30岁左右的年轻人。
P2P点对点借贷平台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已经比较发达,这种新的理财模式在网络时代已经逐渐被大众所接受。一方面,贷款人实现了资产的增值,另一方面,借款人可以通过这种方便快捷的方式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
Zopa:2005于2005年3月在伦敦成立,注册会员超过24万。Zopa意大利,Zopa点对点借贷,Zopa美国是在Zopa英国之外发展起来的。
Prosper:是一家成功的国外P2P点对点借贷平台,成立于2006年,拥有超过98万会员,贷款超过2亿。是目前全球最大的P2P借贷平台。
2007年8月,中国在上海建立了第一个P2P点对点借贷平台。2012年,国内P2P进入野蛮成长期,却没有明确的立法。
到目前为止,许多模型都是从P2P的概念中衍生出来的。中国有2000多个点对点贷款平台,平台的模式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担保机构的担保交易模式
这也是最安全的P2P模式。这类平台作为中介,不吸收存款,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合作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这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多为“一对多”,即一笔贷款需求由多个投资者投资。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保证投资者资金的安全,由国内大型担保机构共同担保。如发生坏账,担保机构将在延迟还款后的第二天及时将本息划入投资者账户。
二、P2P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
可以称之为‘多对多’模式,是一种非典型的路- P2P离线模式。借贷需求和投资分散组合。我作为最大债权人,把钱借给借款人,然后取得债权分割,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把债权转让给其他投资人,从而获得借款资金。
其框架体系可视为左对接债权和右对接债权。余额系数是对外放款金额必须大于等于转让的债权。贷款金额实际小于转让债权的,等于转让不存在的债权。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三是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
这种平台有一个大集团的背景,是从传统布局出来的
第四,基于交易参数,结合O2O(线上线下,线下商机与互联网结合)综合交易模式
这种小贷模式打造的P2P小额信贷业务,在客户资源、电商交易数据、产品结构等方面都有优势,其线下两家小额信贷公司为其平台客户服务。线下业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相结合,使得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景。[2]
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已经成为业界的共识。初步形成了三条发展路径:
首先是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进行监管。比如温州和鄂尔多斯都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引导P2P平台通过公司的方式入驻,要求相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监管P2P业务,这是一种比较规范的方式。
二是通过信息服务业协会进行规范,上海已经尝试过。P2P平台如何定性一直是业内争议较大的话题。在法律环境下,P2P平台不能定性为金融机构。由于我国对金融机构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准入要求,将P2P平台定性为信息服务机构更为准确,通过行业协会探索自律也是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是建立P2P行业自律联盟。在我国成立行业协会,需要先找到主管部门,再去民政部门审批。问题是P2P没有主管部门,审批很难通过。一些P2P相关组织是没有官方背景的非政府组织,没有很强的规范作用,需要依靠企业自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贷款作为借贷案件受理,保证了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和合法性。但是民间借贷也要遵循一些特殊的法律法规,比如:的借款利率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4倍(详见下文)。至于自然人与借钱的形式或平台的关系,法律没有规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故意用高利率吸引他,人出借款项并将资金用于套利的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出借款项的,将构成犯罪,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08年3月,商务部已正式批准了我国第一家可跨省连锁经营的民间借贷中介公司。至此,我国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存在已经得到国家监管机构的承认。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民间借贷”正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4] 。
P2P网贷业务的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借贷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形成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依法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与P2P网贷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P2P网贷机构之间的纠纷,可通过自行和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12]
除了参与者的信用风险,更为重要的是网贷平台自身的风险,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由于资金流量规模较小,多数银行并不给予P2P网贷公司资金托管服务,这便给部分恶意创办的网贷平台提供了利用管理不严的资金托管机构进行欺诈的机会,这也是”淘金贷”和”天使计划”诈骗案得以发生的原因。
由于网贷平台创立初期往往难以盈利,运营成本较高,加之激烈的行业竞争更是延长了”烧钱”的阶段,长期难以盈利的平台将不得不面临关闭的命运。
2011年7月,哈哈贷宣布关闭。在其长达一年半的营业时间里,只取得了30多万盈利,而相较于每年200多万的成本投入,这一部分盈利显然是杯水车薪,资金的捉襟见肘让哈哈贷终于难以为继。而类似的情况未来或许会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这一初期野蛮生长的行业中。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而网贷公司担保倍数突破10倍警戒线是业内常态,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大面积的违约将拖垮网贷平台。
就国外成熟的平台Zopa和Prosper的经验来看,由于二者分属有担保和无担保模式,这决定了二者的风险和收益水平差别非常明显。
具体而言,Zopa历史上的逾期坏账率一直控制在2%左右的水平,而Prosper的平均坏账率水平达到7.42%,与之对应的是Zopa的收益率水平在5.6%-7.5%,而Prosper的平均收益率高达17.11%。就目前国内网贷平台的收益率水平来看,其普遍在15%以上,且不同模式之间收益率的差别并不明显。因此,我们认为,这其中很大一部分体现的是投资者对于网贷平台风险所要求的溢价。[5]
P2P平台主要存在两大问题
一是预期投资回报率过高,而实体经济却难以维持业绩并导致运营平台的资金链断裂;二是针对雨后春笋般四处开花的P2P,既没有门槛,政府也缺乏统一的征信平台。现在的P2P就像传统借贷行业银行,也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中业兴融表示,在直接融资方面,P2P平台仅充当信息披露角色,帮助资金供求双方进行更高效的匹配,而不涉及资金运作,也不参与担保;但是在间接融资方面,P2P平台充当了以往商业银行金融中介的职能,负责从一方接入并向资金需求方提供实质资金,在这种情况下P2P就担当了资金转让与风险中介的角色。
对于直接融资性质的P2P平台,更需要的是借款一方的征信数据;而对于间接融资P2P,由于其担当的是小额放贷机构的角色,甚至与非法集资只有一线之隔。
而资金提供方此时的出资就好比是给一个放贷机构提供贷款,因此就不得不考虑该机构的信用程度。此时不仅仅需要资金需求方即实体企业的征信数据,P2P公司的信用数据也是必需的。[6]
就P2P网贷的需求侧来看,为市场提供小额贷款的模式除了P2P网贷,小贷公司和民间借贷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相比较而言,一方面,网贷运营的成本远低于小贷公司,另一方面,其为无法提供担保、抵押的群体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最重要的是P2P网贷由于借助网络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在规模上的发展空间远大于以自有资本放贷的小贷公司。
而相对于传统的民间借贷,P2P网贷消除了向亲朋好友借款时欲说还休的尴尬,并且高度分散化的投资使得即便发生信用风险也不至于对贷款人构成太大影响。正因为这些比较优势,P2P网贷在小额贷款这一细分市场中有着生长、发育乃至壮大的基因。
就P2P网贷的供给侧来看,由于其为市场提供了一种灵活自主的投资方式,且赋予投资者较高的收益水平,加之成熟平台较为完善的风险保障体系,相比于传统的投资理财渠道有其独到的优势,受到一批投资者的青睐。正因为此,网贷这一模式吸引了大量的资金,具备持续发展的生命力。
由于P2P网贷很大程度上具有民间金融的属性,加之目前国内网贷市场没有受到制度的强制约束,这使得其领先于整个金融系统实现了利率市场化,因此网贷的收益率水平可以成为观察民间信贷市场的窗口。进一步来看,随着网贷平台与区域性金融机构合作的不断推进,本地化趋势将使得其作为区域信贷供求观察窗口的功能不断凸显。而这可以为我们从微观上观察某一地区的经济活动提供一种新的、可行的途径。
第一是经营不善,导致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平台无法存续,因为P2P作为平台收取的是两块收入,一块是根据达成交易的收入的一定比例,另外一块是会员费。P2P的支出是经营平台所需要的一系列费用,如果平台的交易不活跃,收入不能覆盖收益也很正常,但是这种风险是经营者自身的风险,理论上不会波及到交易主体。
第二则是交易机制设计不合理所导致的出资人信用判断出现失误,导致坏账出现,从而受到损失,交易机制的设计是P2P的核心点,一个良好的交易制度的设计,是可以避免很多风险点出现的。
例如通过对借款人的各项真实性审核的机制,借贷周期的时间限定,交易风险赔偿制度的设计,甚至是利息制度的设计,还有集中撮合制度,等等各项制度的创新设计,在国外甚至有人际关系信用制度的量化设计,都进行应用到平台上来,从而进行大幅度拉低交易坏账的出现,但是任何交易机制都会存在缺陷,只能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发展和优化,这个其实是出资人自身该承担的风险,而平台也要不断的去优化这种设计,成就平台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点其实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平台是否会存在利用交易机制设计的漏洞,人为的进行骗贷活动,由于交易数据、信用审核的权限都放在平台手里,出资人却不能有效审核这些信息,也无从判断真假,那么处于的地位就非常的不利地位,很容易就让P2P走入歧途。
诈骗等一系列恶性事件就很容易产生。尤其在一些集中撮合交易方式的平台上,就更容易产生这种情况。随着经济形式恶化,很多不具备公信力的P2P,应该在这方面会不断的发酵,应该还是会有恶劣的事情出现。
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7]
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
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金融的本质就是对风险进行定价。失败的风险控制足以导致一家大型公司倒闭,甚至会引发连锁反应造成金融危机。P2P网贷平台利融网对于中国正在迅速成长的大量中小型互联网金融公司,对于市场风险更是敏感。对风险控制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造成公司资金链的断裂,甚至引发倒闭潮。
在身份户口正确的基础上,还有一个重要数据就是学历学位信息,P2P网贷公司利融网的目标客户基本限定在接受过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群体,基于这个限定的原因是认可教育制度的筛选,这个群体的人相对有较高的还款能力和接受过基本的信用教育。
随着国内p2p借贷的盛行,越来越多的行骗机构也趁机加入进来,假借”无抵押贷款”的名义,以”只需要凭身份证即可办理”等各种诱惑的条件骗取急需资金者的资金。
勿图省事贪便利
相比抵押贷款来说,无抵押的信用贷款所需要的风险更大,因此也都有着更为严格的审核标准与申请流程,切忌因为急需资金就轻信这些看上去简单的办理条件流程。要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资金的出借都是有一定的风险的,也就相应有着风险控制措施;
当面申请
任何从事贷款服务的公司都有其固定的办公场所,而且都是需要申请人当面填写申请的。申请者亲自上门申请,就能有效地对公司的真实性进行评估,极大地降低上当的可能。即使不能亲自上门的,也得亲自见到相关负责人面谈,加强了对于贷款提供者真实性的直观评估,同时也相应降低了借贷风险;
勿轻信”贷前费用”
正规的贷款服务公司都不会收取贷前费用的,而预扣利息的行为也是有违相关法律规定的。因此,直接或者变相的”贷前费用”都是不合法的,申请人有权拒绝。
当然,更多的防范措施还需要申请人擦亮双眼,明辨是非,切勿因急需用钱草率从之,从而给了行骗者以可趁之机。
2015年12月28日显示,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8]
2014年4月28日,百度宣布着手全面清理不良P2P网贷平台,对在百度进行推广的P2P网贷平台 “短期内全部下线”,上线时间尚无明确时间表。据悉,被百度下线的P2P网贷平台已经超过800多家,百度表示,后续还将进一步加大力度,将清理行动扩展至所有搜索结果。[9]
2018年7月,P2P平台因逾期兑付问题或经营不善而停业,其中部分被曝爆雷的机构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月17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P2P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为网贷行业合规发展划定了统一标准。在此基础上,随后各地区相继启动自查、整改工作,新一轮网贷整治工作开始[10]。
2019年,9月初,宁夏回族自治区取缔24家P2P平台;10月,湖南省、山东省取缔辖内全部网贷机构P2P业务。[11]
2019年12月4日,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提示》称,经该省网贷应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审,没有一家机构业务完全合规。按照整治要求,即日起,对该省业务不合规网贷机构及省外未经许可的网贷机构在川开展的P2P网贷业务,全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12]
点对点技术
点对点技术(peer-to-peer, 简称P2P)又称对等互联网络技术,是一种网络新技术,依赖网络中参与者的计算能力和带宽,而不是把依赖都聚集在较少的几台服务器上。P2P网络通常用于通过Ad Hoc连接来连接节点。这类网络可以用于多种用途,各种档案分享软件已经得到了广泛的使用。P2P技术也被使用在类似VoIP等实时媒体业务的数据通信中。
纯点对点网络没有客户端或服务器的概念,只有平等的同级节点,同时对网络上的其它节点充当客户端和服务器。这种网络设计模型不同于客户端-服务器模型,在客户端-服务器模型中通信通常来往于一个中央服务器。
有些网络(如Napster, OpenNAP, 或IRC @find)的一些功能(比如搜索)使用客户端-服务器结构,而使用P2P结构来实现另外一些功能。类似Gnutella 或Freenet的网络则使用纯P2P结构来实现全部的任务。
p2p的历史
P2P 架构体现了一个互连网技术的关键概念,这一概念被描述在1969年4月7日第一份RFC文档“RFC1,主机软件”中。而最近,在不用中心索引服务器结构实现多媒体文件交换的背景下,这个概念已经变的非常普遍了。
纯P2P:
节点同时作为客户端和服务器端。
没有中心服务器。
没有中心路由器。
杂P2P:
有一个中心服务器保存节点的信息并对请求这些信息的要求做出响应。 节点负责发布这些信息(因为中心服务器并不保存文件),让中心服务器知道它们想共享什么文件,让需要它的节点下载其可共享的资源。 路由终端使用地址,通过被一组索引引用来取得绝对地址。
混合P2P:
同时含有纯P2P和杂P2P的特点。
P2P网络的优势
P2P网络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让所有的客户端都能提供资源,包括带宽,存储空间和计算能力。因此,当有节点加入且对系统请求增多,整个系统的容量也增大。这是具有一组固定服务器的C/S结构不能实现的,这种结构中客户端的增加意味着所有用户更慢的数据传输。
P2P网络的分布特性通过在多节点上复制数据,也增加了防故障的健壮性,并且在纯P2P网络中,节点不需要依靠一个中心索引服务器来发现数据。在后一种情况下,系统也不会出现单点崩溃。
当用P2P来描述Napster 网络时,对等协议被认为是重要的,但是,实际中,Napster 网络取得的成就是对等节点(就象网络的末枝)联合一个中心索引来实现。这可以使它能快速并且高效的定位可用的内容。对等协议只是一种通用的方法来实现这一点。
P2P的应用
点对点技术有许多应用。共享包含各种格式音频,视频,数据等的文件是非常普遍的,实时数据(如IP电话通信)也可以使用P2P技术来传送。
有些网络和通信渠道,象Napster,OpenNAP,和IRC @find,一方面使用了C/S结构来处理一些任务(如搜索功能),另一方面又同时使用P2P结构来处理其他任务。而有些网络,如Gnutella 和 Freenet ,使用P2P结构来处理所有的任务,有时被认为是真正的P2P网络。尽管Gnutella 也使用了目录服务器来方便节点得到其它节点的网络地址。
学术性P2P网络
最近,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的开发者,联合了麻省理工学院开放知识行动,西蒙弗雷泽大学的研究人员,还有第二代互连网P2P工作组,正在开发一个P2P网络的学术性应用。这个项目称为LionShare,基于第二代网络技术,更详细地说是Gnutella模型。这个网络的主要目的是让众多不同学术机构的用户能够共享学术材料。LionShare网络使用杂P2P网络类型,混合了Gnutella分散的P2P网络和传统的C/S网络。这个程序的用户能够上传文件到一个服务器上,不管用户是否在线,都能够持续的共享。这个网络也允许在比正常小得多的共享社区中使用。
这个网络与当前正在使用的其他P2P网络的主要不同是LionShare网络不允许匿名用户。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版权材料在网络上共享,这同时也避免了法律纠纷。另一个不同是对不同组有选择性的共享个别的文件。用户能个别选择哪些用户可以接收这一个文件或者这一组文件。
学术社区需要这种技术,因为有越来越多的多媒体文件应用在课堂上。越来越多的的教授使用多媒体文件,象音频文件,视频文件和幻灯片。把这些文件传给学生是件困难的任务,而这如果用LionShare这类网络则容易的多。
关于P2P平台
“P2P”即“个人对个人”,是一种与互联网、小额信贷等创新技术、创新金融模式紧密相关的新生代民间借贷形式,它最大限度地为熟悉或陌生的个人提供了透明、公开、直接、安全的小额信用交易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