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是什么级别(国企总会计师是什么级别)

  我国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设立会计师的要求,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总会计师制度在我国的发展。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总会计师条例》。《条例》,结合我国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对总会计师的职位、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做出了完整、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使我国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1993年修订《会计法》时,再次明确规定: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应当是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当然,修订后的《会计法》对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有了新的规定,即“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在移交工作之前,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准备。首先,对于已经办理的经济业务,必须及时填写会计凭证。第二,对于没有清理的账户,特别是没有登记的账户,必须及时登记,具体余额要结算,最后的账户余额后面要加盖企业经理的印章。第三,做好会计移交的所有材料,进行相应的整理,未完成事项或某些遗留事项要写书面材料,并有相应的说明。第四,要准备好相应的交接清单。如果列出了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公章、现金、证券、支票、发票等相关文件和物品,如果企业要实施会计电算化处理财务工作,还需在工作交接清单上注明会计软件的用户名和密码、会计软件的数据盘等相关信息。第五,机构负责人交接时,应明确说明会计工作的收支情况。

  除上述问题外,交接藏品还需交接,交接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交接。对于交接后的工作事项,还有三个问题,具体情况就不多说了。我会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给你全面的介绍。

  修订《会计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有了新的定义,即:国有及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本规定与修订前《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不同。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改制重组的深入发展,国有企业的构成将面临多种形式,其中一些将成为国有公司;有的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成为国有控股公司;小型国有企业也经历了多种形式的转型。然而,无论国有企业如何进行改革、重组和重组,它们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大中型企业生产规模大,对经济核算组织和资金分配要求高,需要设置一名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核算的总会计师,协助单位领导进行整个经营管理工作。所以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符合条件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修订后的《会计法》在设置总会计师方面与之前的《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两个不同。前几次要求有条件的单位设总会计师。也就是说,是否设置总会计师是单位内部的事,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不需要硬性规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计法》修订版时,不少委员指出,鉴于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地位和作用,《会计法》应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立总会计师,以增强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约束力。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会计信息普遍失真、未能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甚至人为干预等现实问题。同时,《会计法》‘可以设置’为单位领导提供借口。因此,《会计法》的这次修订,要求合格的“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有一名总会计师。由于这一规定与现行《总会计师条例》、《会计法》的部分规定相抵触,还规定“总会计师的资格、任免程序、职责和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会计法》是硬性规定,明确了所有有资质的单位必须一步到位建立总会计师制度。设立总会计师或‘副总会计师’进行过渡是违法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明确总会计师的职位,有利于总会计师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新修订的《会计法》没有明确规定总会计师的职位,但《会计法》中有明确规定,是《总会计师条例》的重要配套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领导工作,对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负责。总会计师作为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业务决策活动,是本单位主要领导的得力参谋和助手。所以,为了保证总会计师有工作权,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根据长期的实践经验,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包括任何单位的主要领导,不得阻挠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和行政副职。他不同于单位内部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更不同于一般会计人员。他必须有一定的资历。这是保证总会计师制度实施,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环节。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其实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已经有规定了。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总会计师不仅是财务会计专家,也是单位的行政领导。要有一定的政治素质。第二,坚持诚信原则。总会计师是本单位的经济技术干部,是专业人才,主要领导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和经济工作,主管本单位的经济命脉和财权,负有严格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的责任。因此,总会计师必须坚持诚信原则。三、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或持有总会计师(CFO)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单位或单位内负责某一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至少3年。作为总会计师,不仅要有较高扎实的财务会计理论知识,还要有能力和经验独立全面地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协调处理各种关系。因为总会计师不仅是专业人员,而且是高层次的管理和决策人员,对管理能力和经验的要求应该更高。第四,要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学科、法规、方针、政策,掌握现代管理的相关知识。五是具备行业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第六,他们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总会计师责任大,工作忙,一定要身体健康。

  1、编制和实施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制定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开辟财源,有效使用资金。

  2、成本预测、计划、控制、预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体系,运用财务会计数据分析经济活动。

  4、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总会计师负责提出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专业岗位设置和聘任的建议;组织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6.总会计师协助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对企业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业务发展、基本建设投资等做出决策。

  7.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技术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商品(服务)、价格、工资和奖金等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协议的研究和审查。

  1、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以及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和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对制止或纠正无效的,要向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反映。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2.总会计师有权组织美国各职能部门的经济核算、财务核算和成本管理

  4.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和决算报告应由总会计师签字。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应由单位内部总会计师会签。

  5、会计人员的聘用、晋升、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负责人由总会计师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总会计师”的提法源于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厂长(经理)负责的职位。进入市场经济后,中国企业一般将总会计师的职责定位在“对总经理负责”的意义上。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号文件将总会计师定义为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工作,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主要责任。单位设总会计师的,在单位行政领导中,不得有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国有独资且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立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制度是我国经济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是企业管理和经济核算的必然要求。随着企业的建立和经济核算的发展,会有会计,总会计师就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总经理的财务助理和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通过一定程序任命,完全符合经营者的利益。总会计师代表企业管理权限,是经理级财务经理,由总经理任命,对总经理负责。总会计师的职能是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管理控制。总会计师专注于财务管理和会计。在西方国家,“总会计师”更多地被称为“主计长”、“总会计师”、会计经理或主管会计师。这个职位的主要工作是负责企业会计,并向财务总监汇报。

  CFO起源于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首席财务官是公司卓越的高级经理,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同时进入董事的决策层和经理的执行层,参与基于股东价值创造的公司战略。通常,首席财务官同时对首席信息官(首席信息官)、主计长和财务主管拥有管辖权。首席财务官的重要职责是通过资源配置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和长远发展。因此,首席财务官应该是企业战略的管理者,代表投资者实施企业的外部资本控制,对股东和董事会负责。

  美国发生安然、世通等一系列财务丑闻后,美国新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CFO要分别向CEO和审计委员会报告。美国企业的首席财务官在企业战略的设计和实施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美国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已经很高,没有降低成本的空间。因此,CFO的主要压力集中在一些必须解决的财务问题上,为公司寻求进一步的发展机会。相对而言,欧洲企业的首席财务官仍然把成本控制作为重中之重。对我国来说,CFO是进口产品。在我国,“首席财务官”一词较早被一些网络公司和高科技企业采用,越来越多的国内公司采用了“首席财务官”一词。

  在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中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设立、职权、任免和奖惩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总会计师应当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应当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单位的以下工作

  (一)编制和实施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制定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开辟财源,有效使用资金;

  (二)成本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体系,利用财务会计数据分析经济活动;

  (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总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二)坚持诚信原则;

  (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后,在一个单位或者单位的重要方面负责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四)具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熟悉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管理的相关知识;

  (五)具备行业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元的奖励。

  (一)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运用现代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潜力、增收节支、加速资金周转和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廉政建设事迹突出的;

  (五)有其他突出成绩或者模范事迹的。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造成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偷税漏税行为,截留应上缴国家的收入,滥发奖金和补贴,挥霍浪费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

  (三)在工作范围内犯严重错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

  (四)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国家利益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其他失职和严重错误的。

  总会计师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行政首长阻挠总会计师行使职权,对其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设置总会计师的,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