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健委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诊断标准如下:一、疑似病例,符合下列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一条,临床表现中任意 2 条:1、流行病学史:(1) 发病前 14 天内有武汉地区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2) 发病前 14 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市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3) 有聚集性发病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有流行病学关联;2、 临床表现:(1) 发热;(2) 肺炎影像学特征:早期多为小斑片影以及间质样的改变,双肺外带明显,随着病情的发展,双肺可出现多发磨玻璃影、浸润影等,甚至出现肺实变,胸腔积液少见;(3) 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二、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具备以下病原学证据之一者:1、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实时荧光 RT-PCR 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2、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