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接龙:中秋将至,警惕微信红包接龙构成赌博罪

每逢佳节抢红包微信红包接龙,微信红包给传统节日增添了一分喜庆,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利用微信建群组织赌博的案例。

微信红包接龙:中秋将至,警惕微信红包接龙构成赌博罪

去年的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微信红包接龙,王某建立一名为“红包接龙”的微信群,后朋友之间相互拉人进群,有群成员20人。群内约定:由群主先发红包金额500元,红包个数5个,设置为拼手气抢红包,每次大家抢完之后,抢得金额最低者继续发出相同金额的红包。该微信群建立在运行两个月内,有部分成员赚了6万余元,而运气最差的成员则输了5万余元。后因某群成员抢红包损失金额过多而报警。

微信红包接龙:中秋将至,警惕微信红包接龙构成赌博罪

微信红包接龙:中秋将至,警惕微信红包接龙构成赌博罪

王某等人的行为看似只是朋友之间的娱乐不构成犯罪,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微信红包接龙。

赌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盈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本案中,参与抢红包的成员输赢多达6万余元,并非司法解释规定的“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

结合到本案情况来看,王某等人开设微信红包接龙群中的红包均为金钱,且在长达两个月之内如此反复频繁操作抢红包,成员间输赢多达6万余元,营利意图已非常明显。因此,完全符合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财物赌博的特征。

俗话说:“十赌九输”,赌博祸害无穷,既害人,又害己,网络赌博也是一样,利用网络实施赌博在网上都留有记载,全部在网监部门的监视下,“小赌怡情,大赌伤身”的说法是不存在的,切记不要有利用赌博发家致富的想法。

中秋将至,正是阖家团圆的日子,一定要远离赌博,珍爱家庭,不要等失去一切才后悔,过一个团圆的中秋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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