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车先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图片)

国标委工交函[2005]57号

会车先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图片)

会车先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图片)

关于批准GB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函

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车先行标志:

你标委会以标字[2005]第014号文报批的GB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通知单,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2005年第11期上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GB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GB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9月28日批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标准名称:GB 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一、第6.4.2条改为:

“6.4.2 禁止驶入标志(见禁2)

表示禁止一切车辆驶入。设在单行路的出口处或禁止驶入的路段入口,其颜色为红底中间一道白横杠。”

二、第6.4.3条改为:

“6.4.3 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见禁3)

表示禁止各类机动车驶入。设在禁止机动车通行路段的入口处。有时间、车种等规定时,应用辅助标志说明。”

三、第6.4.4条至6.4.11条中所有的“通行”字样改为“驶入”字样。

四、第6.4.12、6.4.13、6.4.14、6.4.15、6.4.17 条中所有的“通行”字样改为“进入”字样。

五、增加第6.4.37条:

“6.4.37 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标志 (见禁43)

表示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设在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路段的入口处。

禁43 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

六、第7.4.16条中的c列项改为:

“c)机动车车道标志(见示26)

表示该车道只供机动车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交叉路口和入口前适当位置。在标志无法正对车道时,可以不标注箭头。”

七、第7.4.16条中的e列项改为:

“e)非机动车车道标志(见示28)

表示该车道只供非机动车行驶。设在该车道的起点及交叉路口和入口前适当位置。在标志无法正对车道时,可以不标注箭头。”

八、第7.4.16条中增加f列项:

“f)不同的专用车道标志可以并设在同一块标志上,见设置例。

九、第8.1.4条改为:

“8.1.4 指路标志的阿拉伯数字和拼音字、拉丁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的高度应根据汉字高度确定,它们与汉字高度的关系应符合表6的规定。阿拉伯数字参见附录C(标准的附录)。拼音字或拉丁字参见附录D(标准的附录)。由于具体原因不能满足要求时,经论证字符高度可适当减小。”

十、第11.5.2条中示例辅4的名称改为“辅4 机动车”。

十一、第13.5条改为:

“13.5 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种以上标志时,可以安装在一根标志柱上,但最多不应超过四种。应避免出现互相矛盾的标志内容。

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干路先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条件受限制无法单独设置时,一根标志柱上最多不应超过两种。

标志牌在一根支柱上并设时,­­­­应按警告、禁令、指示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排列。”

十二、第18.3条中的b列项改为:

“b) 同一行驶方向有二条或二条以上车行道时,应划车道分界线。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车道分界线的尺寸如线2所示,其它道路,如线3所示。计算行车速度不小于60km /h时,也可用线2所示尺寸。”

十三、第18.5条中的b列项改为:

“b) 本标线应在设有左转弯专用信号或辟有左转专用车道时使用,设于左弯专用车道之前端,伸入交岔路口内。但不得妨碍直行车辆的正常行驶。”

十四、第18.7条中的b列项改为:

“b)人行横道线的设置位置,应根据行人横穿道路的实际需要确定。但路段上设置的人行横道线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50m。人行横道的最小宽度为3m,并可根据行人数量以1m为一级加宽。人行横道线的线宽为40(45)cm,线间隔为0.6m,线间隔可根据车道宽度进行调整,但最大不应超过0.8m。”

十五、第18.10条中的e列项改为:

“e)停车位标线按两种车型规定尺寸,上限尺寸适用于大中型车辆,下限尺寸适用于小型车辆。在道路受限条件下,宽度不低于2m。”

十六、第18.10条中增加f列项和g列项:

“f)停车位里附加“出租车”文字,表示出租车专用待客停车位,见图a所示;停车位附加“出租车”文字且边框是虚线,表示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位,仅允许出租车短时停车上下客,见图b所示;停车位里附加残疾人标记,表示残疾人专用车辆车位,见图c所示。

g)非机动车专用停车位可根据需要和场地实际情况施划,并在停车位里附加非机动车标记,见图d所示。

图a 图b

图c 图d”

十七、第18.13条中增加f列项:

“f)导向箭头可以根据实际车道导向需要设置,不限于图示种类。组合使用时不宜超过2种方向。”

十八、第18.14条中的b列项改为:

“b)速度限制标记

表示车辆行驶的限制车速,用于需要限制车辆最高行驶速度或最低行驶速度的车道起点和其它适当位置。最高限速用数字的颜色为黄色,可单独使用;最低限速用数字的颜色为白色,应和最高限速用数字同时使用。线27为最高限速示例。”

十九、增加第18.15条:

“18.15 路面图形标记

非机动车车道标记

表示非机动车道。用于非机动车道起点或其他适当位置。本标记为白色。

二十、附录F 表F1中当计算行车速度为40km/h时,其对应的视距M值的范围改为“40~80”。

其实这个是针对99版的国标来的,现在都有09版的了,已经作废了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