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计划应该由谁提出?审核计划的重要内容是什么

政府采购流程审核计划应该由谁提出: (一)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进行预算审核; (二)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批复采购计划,转采购办; (三)采购办按政府采购制度审批汇总采购计划,一般货物采购交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特殊物品采购可委托单位自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中心制作标书,并送采购单位确认; (五)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发售标书,组织投标,主持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选出预中标供应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决定中标供应商; (七)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八)中标供应商履约,采购办与采购单位验收(对技术要求高的采购项目要有专家参与验收)后,由采购单位把合同、供货发票原件和《采购单位验收物品意见表》送到采购中心办理付款手续; (九)政府采购中心把手续办好,送交采购办作为依据,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十)采购单位入固定资产账; (十一)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要建立档案,包括各供应商招标的标底资料、评标结果、公布的合法证书、公证资料、招标方案等。

审核计划应该由谁提出?审核计划的重要内容是什么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主要是工业、农业、财贸、文教、综合等五个专业审查组。 专业审查组,认真审理了代表们提出的提案。各专业审查组对提案都征求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然后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提案的具体情况,分别提出了以下审查意见;凡是有关部门正在办理的或者计划办理的,以及应当办理而又可能办理的,都交由各该部门办理;凡是牵涉方面较多需要有关部门通盘考虑或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的,都交由各该部门研究办理;凡是提案案情需要有关部门经过全面调查和深入了解之后才能肯定能否办理的,都交由各该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建议按照上述审查意见,把各项提案分别交由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随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向下一次大会提出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谁审核?

施工组织设计:集体编制,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审核,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总工)批准/审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编制,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单位专家组审核,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总工)批准/审定。《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公司各项目部:为了更好的符合管理体系的运行及持续改进的需要,进一步提升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根据“2008年度公司管理评审会议”决议要求决定,切实落实《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此办法转发你们,请各项目部总工程师牵头,结合本项目工程设计情况,凡符合《办法》规定的分项工程,必须按要求执行。以有效规避施工技术风险,提高施工管理水平。附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制[2004]213号)二00八年八月十四日附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质[2004]213号颁布日期:2004-12-01执行日期:2004-12-01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第七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