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表应该是检查人员或审计人员填写的。 项目地址物业管理小区设施设备保养规范:小区所在的标准地址 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全称 维护保养记录:一般填写最后一次做维保的日期,并提供复印件作为核实填写数据真实性的附件。 技术保障材料:
1,原厂操作、维护指导说明书
2,国家或管理公司自己制定的运行、维护保养标准。
3,可用的原厂或者相关技术负责人联络资料 其他设施设备技术资料情况:xx公司设施设备运行规范、原厂技术资料等等 以上是依据世界顶级房产服务公司审计标准填写的,供参考。有问题可以继续问。Good Luck.
物业管理设备日常维修主要有哪些内容?
物业公共设施日常维修包括:
一、电梯养护、运行、维护
1、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并在候梯厅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中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
3、主梯维修时,有备用梯的,用备用梯运行,无备用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预案; 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一旦发生电梯停电关人、夹人等危险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救助。
二、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暖气等设备确保居住小区内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本的正常使用运行和小修养护,包括:
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
2、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基本平整,边沟涵洞通畅;
3、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4、负责小区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5、定期清洗外墙。
小区公共设施怎么管理物业管理条例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区公共设施怎么管理,物业管理条例有规定?
《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履行的义务有: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六项。 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租房人违反业主公约,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