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减肥胶囊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售卖有毒减肥药多少金额构成犯罪

2017年12月7日销售减肥胶囊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犯罪嫌疑人薛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被刑事拘留。12月20日薛某丈夫来到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委托崔保华律师担任薛某的辩护人。初次谈话中,薛某丈夫陈述,十余天前薛某从大连市自己家中被南京警方带走羁押至今,希望通过辩护律师的帮助从轻处罚。12月21日崔保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薛某,薛某亦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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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之后,崔保华律师果断形成自己的辩护意见:薛某无罪!本案中,薛某虽然客观上有违法行为,但主观上并不明知其销售的减肥产品对人体有害,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据此认定薛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后,经深入挖掘证据、询问有关当事人等一系列努力,于12月26日向南京市某公安分局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微信朋友圈销售减肥产品是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你这个问题得按照逻辑来分析;首先减肥产品有没有问题,其次销售有没有导致出现问题,最后有毒有害食品是有评定的,参考下相关规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的特征具体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怎么判刑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最低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会判处死刑,具体说明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案例:

罗某、卢某通过开设四家网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酚酞、双氯芬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苦瓜清脂系列、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保健品及神农风骨草保健品,销量达6000余份,销售金额约15万元,买家遍布北京、天津等多个省市。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卢某虽已接受刑事处罚,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影响法院认定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对于罗某、卢某侵害消费者权益并已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措施,对将要发生的侵权行为予以预防,从而满足对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

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罗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卢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卢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售卖有毒有害保健品店主被判向社会道歉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构成犯罪有销售数量规定吗?

有规定标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扩展资料:

1、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2、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