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说郭美美是何许人也郭美美原名郭美玲销售减肥胶囊 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1991年出生在湖南益阳,在2011年的时候开始被大家熟知,当时郭美美自称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在网络公然炫耀其奢华生活,住大别墅开豪车是当时郭美美的关键词,由于她的高调做事风格,把红十字会瞬间推向舆论的风口,红十会官方澄清没有此事,好在后来新浪对当时郭美美实名认证有误一事做出道歉。但对红十会的影响还是蛮大的,2013年红十会接收的社会捐赠比2011年下降了6.7亿,同比下降23个百分点。
除此之外在当年爆出郭美美花在整容上的钱就有十几万。
当时郭美美炫富的方式主要是饰品(泰国佛像),奢饰品(一双高跟鞋1.7万),豪车(宝马,玛莎拉蒂等),去澳门豪赌。
通过方方面面的高调炫富,郭美美积攒了一定的人气,在当时也算一个网红,不亚于凤姐的知名度。
郭美美想炒作和蹭热度的方式出道比如前面说的泰国佛像,当时就说佩戴这个佛像和郭德纲、张柏芝的是同一款,还制造一些和男明星的恋爱绯闻。其实这些都是给她进入演绎圈铺路,但是想进入这个圈子是需要幕后资金推动的,所以在郭美美的身后有几个金主,郭美美把他们称作“干爹”,这些金主出手大方,收红包收的手软的那种,有金钱开道后郭美美就有了一些自己的作品,多是一些网络短片,歌唱比赛获过奖,还拍过一些平面杂志照片。
在进军娱乐圈的过程中,郭美美参加了一期综艺节目,公开承认背后的金主王某就是其干爹,这下可把王某激怒了,本来是遵守规则不能公之于众的,这下一曝光就让王某很不爽,果断断绝和她的关系,这是郭美美最大的金主,当时240万的玛莎拉蒂就是王某送的,没有了大财团的支撑,郭美美在海天盛筵上想搭个富二代,但是被拒绝了,后来还出演了电影版的《海天盛筵》,同年还拍摄了《我是郭美美》,讲述的主要是和干爹以及男友的恋情史,里面还有一段*戏。
再后来就签约了南方的经纪公司,每年50场“夜场演出”,每场可以收获五万块钱,至于她在夜场里如何演出,大家可以去了解下,至于是才华的演出还是一种交易就不做过多描述。
就在拍戏和造势的期间,仍然发一些拜金的动态,当时她的手机短信显示余额为51亿,那时是2013年,要是现在我肯定不信,朋友圈这种搞笑的截图太多了。
2014年开始赌球在澳门郭美美认识一个外籍男友,二人想通过郭美美背后的金主资源来聚赌,从中抽个流水,由于都是自己的金主,所以都非常有钱,独资也非常高,玩着玩着就有一个金主输惨了,也就是这个金主爸爸把郭美美举报了,东窗事发后,郭美美被逮捕,最后被判了5年。
出狱后的洗白2019年7月郭美美出狱,并开始洗白,发了一些的道歉视频,想好好做人,认真悔改,得到大家的原谅,现在是流量时代,加上郭美美本身就因为负面的新闻有一些流量,所以就开始做直播带货,由于对整容行业的了解,还充当顾问的角色,据说咨询一次也要不少钱,带货主要是销售减肥产品。
再次登上热搜榜2021年3月18日上海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3月11日浦东警方侦破一起生产、销售添加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产品,抓获犯罪嫌疑人32名,其中包含郭美美。
那么西布曲明到底有何危害呢?
最早的时候西布曲明是用于治疗抑郁症,后来发现该成分的药品可以控制饮食欲望,增加饱腹感,起到抗肥胖的作用,主要治疗病理性肥胖,被一些商家看到商机后就开发出很多减肥产品,通过进一步论证,发现含有该成分的减肥药可诱发多种疾病:血压增高、心率过快、肢体痉挛、肾衰竭等。于是在2010年食药监局就明确禁止了西布曲明用作减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西布曲明做成的减肥胶囊成本在一毛钱左右,非常低廉,到销售到市场上就是暴利,美国,德国一些地方因为服用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药死了数十人,后来这些国家也都明确禁止该药物的生产和销售。
郭美美是否知情她销售的产品里含有有毒的西布曲明可能是日后的争议点不管知情不知情,销售行为是存在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主观成立的,刚出狱还没有两年,所以是累犯,应被从重处罚,不适用于缓刑和假释。
除了有期徒刑5-10年外,还要面临诉讼赔偿,这要看她销售的数量和受害人群服用的数量。
据说因为此事停掉了三月份所有的档期,我看到有人说是不是进去拍《监狱风云之风云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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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有哪些?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康、生命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或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销售。
至于行为人对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则是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其动机一般是节省原料,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并非致人中毒或造成疾患。如果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物质是为了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则已不是本罪的性质,而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