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为很多公司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包括创业阶段的公司、相对早期的公司、新三板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独立股东。在为这些企业设计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免不了要对企业进行深度调研。在调研的过程中,才会发现企业哪些员工是“激励敏感型”的,哪些岗位是“激励敏感型”的。如果一个岗位,员工更加关注的是工资,不是股权激励,为这个岗位设置股权激励,是低效率的。
我曾为某上市公司连续设计过多次股权激励方案。就以该公司为案例来谈谈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问题吧。
(1)要激励未来,不要奖励过去。有人说,某人劳苦功高,这次股权激励要重点考虑。这个说法是错的。过去的劳苦功高,一定要用公司的利润来进行奖励,给予“现金福利”。而不是给予股权激励。如果要对某人进行股权激励,一定要是因为某人“未来很重要”。基于这一原则,我坚决否定了公司董事长要给予一些老员工高额股权激励的做法。在于这些老员工交流的过程中,他们也表示很理解:股权激励毕竟是要完成特定的业绩绩效才能得到的,给了他们激励,未来也未必能拿到。应该把这些岗位给那些更重要的岗位,给公司创造更多的效益,将来他们这些老员工的福利会更好,这就满足了。
(2)要激励关键人物,不要洒香水。在第一轮股权激励的时候,董事长提出要普惠一点,受众人数很多,这就导致了关键岗位的关键人物的数量有限。由于关键人物数量有限,对部分高收入的高管来说聊胜于无,自然也就没有激励的效果了。集中火力,激励关键岗位的关键人物,这样的人会带领出一个优秀的团队,打造出色的业务,这才是股权激励的关键。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要集中激励那些最优秀的将领。
(3)要分配给具有明确发展目标的岗位。为什么要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呢?这是因为,股权激励兑现的条件要合理,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股权激励,是为了激励关键员工和公司共成长的。如果目标太低,员工不需要努力就能实现,那是福利,激励效果可能不明显。如果目标太高,员工很难实现,那员工就会不把股权激励当回事,和没做股权激励区别不大。股权激励的成本也就白费了。没有明确发展目标的岗位和员工,就不好定标准。例如,该上市公司有个创业团队,这个团队就无法量化其任务。我给的建议是:该团队不得参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但明确创业项目自身的奖励措施,尤其是在创业项目内部的股权激励。
实际上,每个公司的业务差异都很大,组织结构差异也很大,要确定股权激励的对象,不仅要深入调研公司的业务和人力资源,还要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的发展愿景。通过股权激励让全公司上下,都能够为这一愿景而奋斗。
在我组建中阅读资本的时候,在与主要股东沟通时,我重点考虑了未来的股权激励。作为一家国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的资产管理公司,如何设计最优秀的员工股权激励,是我们发展的关键。当前,我们吸引了多位最优秀的基金经理参与,也得益于我们的股权激励安排的吸引力。
当前,我们在做一级市场投资的时候,对项目的股权结构非常关注,也会为其设计股权激励方案。一个股权机构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我们的原则是坚决不碰。
股权激励自己还要出钱吗?
股权激励自己要出钱;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的时候都是带行权价格的,如果价格低于市场价则公告取消或调低。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在不同的激励方式中,工资主要根据经理人的资历条件和公司情况、目标业绩预先确定,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与公司的目标业绩的关系非常密切。奖金一般以超目标业绩的考核来确定经理人该部分的收入,因此与公司的短期业绩表现关系密切,但与公司的长期价值关系不明显,经理人有可能为了短期的财务指标而牺牲公司的长期利益。但是从股东投资角度来说,他更多关心的是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尤其是对于成长型的公司来说,而不仅仅是短期财务指标的实现。
合伙人与股东有什么区别?
一.合伙人的涵义1.合伙人定义:
签署合伙协议,创立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的两个以上的投资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是合伙人。
2.合伙人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股东的定义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中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人。
三.合伙人与股东的相似点:有限合伙人与股东都是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与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四.合伙人与股东的不同点:1.身份不同
(1)合伙人是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即非法人组织的投资人;(2)股东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独立法人单位的投资人(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进行工商登记)。
2.出资不同
(1)普通合伙人除了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之外,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股东是不允许用劳务出资的。
3.责任形式不同
(1)合伙企业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也就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故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对于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企业财产权,并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4.竞业的限制不同
(1)对于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绝对禁止,合伙人协议也不得排除。
(2)对于股东,公司章程可以载明,股东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则股东是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股东的竞业限制是相对禁止。
5.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同
(1)合伙人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普通合伙人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委托一名或几名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股东,是通过公司治理,来实现经营管理权。参加股东会(大会),选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立监事会或监事,来实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的透明化、科学化。